國際證監會組織在2017年3月批准有關就跨境执法合作展開諮詢、合作及信息交流的,而该备忘录是以现行作為基础的。
国际证监会组织《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為已簽署這份備忘錄的國際證監會組織成員提供更多途徑,以便在日益複雜、互聯互通及以科技帶動的全球金融市场上,應付打擊金融失當行為所帶來的挑戰。
根據《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的互助和信息交換框架,證券监管机构可以取得及分享審計工作底稿、電話和互聯網紀錄,強制相關人士出席會見,以及提供有關凍結資產的指引。
若任何簽署機構擬繼續使用《多边谅解备忘录》,有關備忘錄將依然有效。國際證監會組織的目標是所有《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机构最終能過渡至《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
已簽署国际证监会组织《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监管机构如下:
《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附錄A.1所列出的签署机构可以取得及分享電話和互聯網紀錄、審計工作底稿,強制相關人士出席會見,以及提供有關凍結資產的指引。
《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附錄A.2所列出的签署机构可以取得及分享審計工作底稿,強制相關人士出席會見,以及提供有關凍結資產的指引。
国际证监会组织《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附錄A.1的签署机构
司法管辖区 | 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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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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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 |
加拿大 (阿爾伯達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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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英屬哥倫比亞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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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安大略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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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魁北克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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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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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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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 |
新西兰 | |
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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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普斯卡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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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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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国际证监会组织《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附錄A.2的签署机构
司法管辖区 |
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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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达比 | |
努尔苏丹(前称阿斯塔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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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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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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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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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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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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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