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则》(該等原则)是協助投資者釐定如何以最佳方法履行其擁有權責任的一套原则及指引。
該等原则不具約束力及屬自願性質。我們鼓勵投資者採納該等原则並就此向其持份者作出披露,然後全面應用該等原则並披露相關情況,或解釋該等原则中一些範疇不適用或無法應用於其情況的原因。如投資者認為該等原则從一開始便與其無關或對其不適用,證監會鼓勵他們向其持份者作出披露,清楚解釋不採納該等原则的原因及(如適用)解釋已制訂的替代措施。
投資者應避免在表明已採納該等原则後再披露各項及每項原则無法應用於其情況的原因。同樣地,如投資者決定不會制訂有關股東參與的政策,則不得表示已採納該等原则,反而應向其持份者解釋從一開始便不採納該等原则的原因及(如適用)解釋已制訂的替代措施。
股份的擁有權帶來重要責任,尤其是就可影響經營業務方式的事宜發言及投票的權利。公司股權的擁有人不應盲目將這些責任轉授他人。 即使在聘用代理直接或間接代表其行事時,擁有人亦應確保該等代理適當地履行前者的擁有權責任。
投資者可選擇委任外界服務供應商協助其進行部分股東參與活动,但不得把其身為股東的責任轉授予服務供應商。尤其是,投資者仍然有責任確保進行該等活动的方式符合其本身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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