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
董事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有兩名董事,而有關董事
- 必须為自然人;
- 必须為18岁或以上;及
- 除非获法庭许可,否则不得為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 其中最少一名董事必须是独立董事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提供有關獨立董事的指引(該董事不得為保管人的董事或僱員)
- 董事必须按投资管理协议,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有一名投资经理,負責管理該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計劃財產
- 該名投资经理:
- 必須就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动獲發牌或註冊;及
- 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註冊時及之後必須是及仍然是適當人選
保管人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有保管人,及必須將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所有計劃財產託付予保管人作保管
- 要符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保管人的資格,實體:
- 必須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则》(《單位信託守则》)所載有關實體種類及資本要求的相同規定
- 僅就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而言,必須為就第1類受規管活动獲發牌或註冊並符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第7.1(b)(ii)條下的資格準則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
- 可委任多个保管人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