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披露
為確保收購在有秩序的架構內進行及維持市场的廉潔穩健,聯繫人及任何可能對要約結果構成重大影響的人士或公司,必须适时及準确披露有关其交易的资料。同样重要的是,股东能就要约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若干人士必須匯報在要约期內就受要約公司(如屬證券交換要約則同時就要約人及受要约公司)的证券為其本身,或代表全权委託客户所进行的交易。
必須在要约期內匯報交易的有關人士或公司為:
- 要约人;
- 受要约公司;及
- 其各自的聯繫人(根據該兩份守则的定義)。
如欲了解交易披露的条文及指引,可参阅《收購守则》規則22及《应用指引9》。
公开披露
向收购执行人员匯报的公开交易披露:
披露表格
如須根據《收購守则》呈交交易披露,請利用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的规则22交易披露网上呈报系统,呈交适用的订明公开披露表格或私下披露表格。
基金经理
閣下如為基金经理,可以參阅《向基金经理發出有關收購及合併守则規則22的交易披露責任的指引》。該指引提供了一些你可以採取的實用步驟,確保能夠適時及妥善地履行在《收購守则》規則22下的交易披露責任。
免责声明:
就新个案及旧个案作出的交易披露是由披露方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尽最大努力编撰及更新的。对於因所提供的资料不準确或有遗漏或因依赖该等资料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证监会概不负责。除一览表所载的资料外,本会亦鼓励你参阅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或证监会网站〈收购合併事宜-交易公布及文件〉网页所登载的公布及文件。
有关证监会对於本网站的资料的立场,请同时参阅另一〈免责声明〉,以获取更多一般指引。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