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介人透过遥距程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係,证监会於下文登载合资格司法管辖区名单,中介人可与拥有当地银行户口的客户进行首次转帐及持续的资金往来。证监会在考虑到财务特别行动组织(註)相互评核的最新结果后,将会更新合资格司法管辖区的名单。
為免生疑问,从该名单剔除某司法管辖区的行动并不具追溯效力。
註: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持續對每一名成員進行同儕檢視,以評估該組織的建議的落實程度,並就各司法管轄區防止濫用金融體系作非法活动的制度提供詳細說明和分析。
合资格司法管辖区(生效日期:2019年7月5日):
1.???? 澳洲
2.???? 奧地利
3.???? 比利時
4.???? 加拿大
5.???? 愛爾蘭
6.???? 以色列
7.???? 意大利
8.???? 馬來西亞
9.???? 挪威
10.???葡萄牙
11.?? 新加坡
12.?? 西班牙
13.?? 瑞典
14.?? 瑞士
15.?? 英國
16.?? 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