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性规定
合适性规定載於《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5.2段,當中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經考慮其所察覺的或經適當查證後理應察覺的關於客戶的資料後,持牌人或註冊人在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時,應確保其向該客戶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
合适性规定是投資者保障的基石,並且是持牌人及註冊人的銷售手法(包括分銷投資产物和就投資产物提供意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鑑於該規定的重要性,證監會已就其在合适性规定方面所要求的標準,以及在較廣泛的層面上就銷售手法的其他範疇(包括产物盡職審查及披露金錢收益)向業界提供指引。
為方便參考,公眾可透過本網頁查閱與合适性规定及銷售手法的其他範疇有關的指引。如欲查閱相關通函,請按;如欲查閱相關常见问题,請按这裡;如欲查閱其他刊物及资料来源,請按这裡。
不論持牌人或註冊人透過何種途徑分銷投資产物或就投資产物提供意見,合适性规定一概適用,故此,證監會亦就如何在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遵守合适性规定和其他適用於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的操守及监管规定,向業界提供了適切的指引。如欲查閱《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指引》,請按这裡。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