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公眾諮询有助市场人士了解各項監管建議的目標,及讓公眾提出意見,為建立及維持有效的監管制度作出貢獻。此舉亦有助我們作出決策,確保我們的建議切合市场及廣大投資者的需要,並有助加強問責。
证监会有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多项条文订立规则。根据该条例第398条,如证监会拟订立任何规则,必须徵询公眾意见(在某些情况下,亦须徵询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意见)。我们须发表:
- 规则草拟本,以供公眾考虑;
- 报告并以概括字句列出公眾就该草拟本所作的申述,以及我们对有关申述的回应;及
- 我们认為可能导致有关规则与草拟本有重大差异的规则修订的详情。
《證券及期貨條例》亦指明了一些無須進行公眾諮询的情況,例如作出諮詢是不適當或不必要的做法,或諮詢公眾意見所導致的延誤並不符合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或公眾利益。
本會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擬訂規則時須徵詢公眾意見,而我們的做法一直都較這法定要求為多,且會對建議的非法定守则和指引及其修訂進行諮詢。公眾可以透過证监会网站輕易取覽我們的諮询文件,亦可以郵寄、傳真、電郵及網上呈交方式提交意見書。
在进行諮询的过程中,我们的惯例是就建议向相关持份者同时作出多轮正式及非正式的諮询,以便搜集他们的意见。我们会仔细考虑所接获的所有回应。為了确保諮询的透明度,我们会在諮询总结文件中概述接获的意见并作出回应(包括解释某些提议不获接纳的原因)。
我們的諮询程序的主要特點如下:
1.諮询前期
证监会将会视乎某项建议的性质,考虑应否与其他监管机构或政府当局(例如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共同商议。
證監會可能會與相關的業界代表及工作小組會面及商討建議。在落實諮询文件的建議之前,我們會向不同的市场參與者徵詢意見,亦會尋求其他團體1的意见。证监会亦可能会在其与业界团体2的定期会面中讨论有关建议。
證監會亦會考慮是否須就建議徵詢公眾意見。我們只會在極少數情況下選擇進行具代表性的公眾諮询(例如集中諮詢相關的團體),而放棄全面的公眾諮询。這些情況可能包括建議修訂並不重大或無爭議性,或延遲落實有關建議的做法並不符合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或公眾利益。
2.諮询
證監會編製的諮询文件載有建議的詳細說明及提出建議的理據;與建議有關的新訂或經修訂規則、守则或指引的草擬本;以及聯絡資料的詳情,以便公眾可透過不同途徑呈交意見書。
我們在展開公眾諮询時會發出新闻稿。諮询文件的中、英文版本會登載於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尽量给予公眾足够时间就建议发表意见。在釐定諮询期长短时,我们会顾及各项因素,例如建议的迫切性及复杂程度,以及有关建议是否会引起争议等。諮询期间,证监会可能会為特定的持份者及工作小组举办研讨会及与其会面,以解释本会的建议及听取回应。
3.分析
證監會將會仔細考慮在諮詢期內接獲的所有意見,並評估市场對該建議的支持程度。我們其後會考慮是否需要因應所接獲的意見而對有關建議作出修改。如果有此需要,有關規則、守则或指引便會作出相應的修訂。
4.总结
在证监会為諮询总结文件定稿前,可能会视乎有关主题而諮询相关的业界工作小组的意见。
我们在完成分析后会在諮询总结文件内概述所接获的主要公眾意见,并详述我们的回应和结论(包括有关的意见是否获得接纳、不接纳有关意见的原因,以及建议的新增修订详情等)。
證監會亦會發出新闻稿,通知公眾有關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文件的中、英文版本會在证监会网站登載。除非回應者拒絕公開其意見書的內容,否則在多數情況下,公眾人士呈交的意見書亦會登載於证监会网站。
1 例如证监会的諮询委员会或公眾股东权益小组,或消费者委员会。
2 例如各经纪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