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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程序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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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旨在提供有關證監會的紀律處分過程的简單概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X部,證監會獲賦權對其所發牌或註冊的人士,包括商號及代表該等商號履行須獲發牌照或註册才能執行的職能的人士(包括參與其管理的人士)(統稱為受規管人士)進行紀律處分1。假如证监会认為受规管人士的行為显示其犯有失当行為或并非继续获得发牌或註册的适当人选,则证监会可能会对该名受规管人士施加其从载列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一系列制裁中所挑选的制裁。本栏说明我们如何进行纪律处分的过程。

1 證監會亦會憑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0 的若干過渡性條文,根據舊有的法律對在《證券及期貨條例》於 2003 年 4 月 1 日實施前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紀律處分。

本欄並非關乎證監會可能採取的其他行動,例如在高等法院席前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在裁判法院席前進行的刑事法律程序或在市场失當行為審裁處席前進行的研訊程序。

证监会的记律处分程序阐释如下:

证监会為何要採取纪律处分行动?&苍产蝉辫;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的其中一項職能是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及維持市场的廉潔穩健。證監會在履行上述職能時所採用的其中一個方法是對受規管人士施加紀律處分制裁以執行有關法律。透過紀律處分,證監會便能確保可以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市场的廉潔穩健的人士(不論該等人士的職位及身分),採取堅定而適當的行動。證監會施加制裁是要對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為產生阻嚇作用。

每位受规管人士在纪律处分的过程中都必须得到公平的待遇,这点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证监会在作出纪律处分行动的决定时,会考虑其以往的决定,同时亦会顾及到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然而,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2已裁定,若情況有變以致證監會不適合參照以往的決定,則以往的決定可不予理會。證監會將根據其認為與履行其法律責任及改變中的市场環境有關的多項考慮因素(尤其是市场參與者的行為),不時就其罰則作出調整。無論何時,證監會的目標是要能夠按照有關失當行為的嚴重性作出相稱的制裁。

2&苍产蝉辫;有关上诉审裁处角色的讨论,见"纪律处分程序"部分。

证监会可对甚麼人士採取纪律处分行动?&苍产蝉辫;

如上文所述,证监会仅有权对受规管人士採取纪律处分行动,包括:持牌法团或註册机构;持牌法团的代表及负责人员;註册机构的主管人员、有关人士及前度有关人士;以及没有领有牌照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但有份参与持牌法团或註册机构的业务的管理的人士(包括持牌法团的董事及核心职能主管)3

3 根據證監會於2016年12月16日發出的〈致持牌法團有關加強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的通函〉,核心職能主管指單獨或連同其他人獲持牌法團委任為主要負責管理該法團以下任何職能的人士:(i) 整體管理監督; (ii) 主要業務; (iii) 營運監控與檢討; (iv) 風險管理; (v) 財務與會計; (vi) 資訊科技; (vii) 合規; 及 (viii)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决定是否採取纪律处分行动及釐定制裁的轻重程度的準则&苍产蝉辫;

证监会将考虑到个别个案的全部情况,包括:

  • 有关行為的性质及严重性

    • 該行為對市场的廉潔穩健的影響
    • 對客戶、市场使用者或投資大眾帶來的成本或造成的損失
    • 该行為的性质(例如是否蓄意、罔顾后果的或因疏忽而导致的;有否事先寻求顾问或上司的意见)
    • 该行為持续的期间及频密程度
    • 该行為在业内是否相当普遍
    • 从事该行為的是有关商号或个人本身,还是以集团的方式行事,以及有关商号或个人在以集体方式行事时所担当的角色
    • 有否违反受信责任
    • (就商号而言)显示出有严重或系统性的管理制度问题或内部监控缺失
    • 证监会有否就有关的行為发出任何指引&苍产蝉辫;
  • 累积的利润或所避免的损失的数额


  • 商号或个人的其他情况

  • 商号或个人举报有关行為的方式

    • 与证监会及其他有关当局的合作程度
    • 自识别出有关行為后所採取的补救措施
    • 过往的纪律处分纪录
    • (就个别人士而言)经验及职位
  • 其他相关的考虑因素

    • 證監會在過往類似個案中的行動(註:通常會以貫徹一致的方針對待類似的個案。然而,若涉及的失當行為在市场內已變得普遍或有蔓延的情況,證監會可能會施加較以往更為嚴厲的制裁。)
    • 其他有關當局所施加的罰則或监管行动

上文载列的準则并非详尽无遗

 

证监会可採取的纪律措施&苍产蝉辫;

证监会获授权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制裁:&苍产蝉辫;

  • 撤销局部撤销牌照或註册
  • 暂时吊销局部暂时吊销牌照或註册
  • 撤销核准成為负责人员
  • 暂停核准成為负责人员
  • 禁止申請牌照或註册
  • 禁止申请成為负责人员、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士
  • 罚款(最高罚款為1,000萬元或所賺取的利潤金額或所避免的損失金額的三倍,以較高者為準)
  • 私下或公开谴责

除私下谴责外,證監會的各項制裁均會以新闻稿方式公布。與證監會的执法行動(包括紀律處分行動)有關的所有新闻稿均可於〈新闻稿及公布〉-〈新闻稿〉-〈执法消息〉一栏取览。

如欲更清楚了解我們在施加罚款時所考慮的因素,請參閱本會在2003年2月刊發的《證監會紀律處分罚款指引》。該指引可於〈规则及标準〉-〈守则及指引〉-〈指引〉一栏取览。

 

纪律处分的过程&苍产蝉辫;

调查

證監會就顯示受規管人士曾犯有失當行為或其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的行為展開调查。證監會可根據來自任何方面的資料展開调查,有關的資料來源包括公眾人士、香港的其他監管機構或执法機構,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海外監管機構及內部轉介。內部轉介可能是源自我們就股票及衍生产物市场的日常交易進行的監察、對中介人進行的視察或就其他事宜(例如民事市场失當行為或刑事罪行)所進行的调查。我們在進行调查後,會考慮是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展開紀律處分程序。

請不要混淆本會為採取紀律處分而進行的调查與其他機構(例如调查涉嫌刑事行為的香港警務處或香港廉政公署)或其他具有紀律處分權力的機構(例如香港交易所)所進行的调查。

建议纪律处分行动通知书(行动通知书)

如证监会决定展开纪律处分程序,便会向受规管人士发出行动通知书。行动通知书内载列我们对导致该名受规管人士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质疑的失当行為或行為的初步意见,亦会列明我们根据当时所理解的事实认為适宜施加的制裁。

受规管人士的陈述

证监会在行动通知书内邀请受规管人士就有关事宜作出解释,及说明為何本会所建议的制裁并不恰当。有关陈述应该以书面方式向负责签署该行动通知书的人士作出。我们要求受规管人士同时提交有关事实及建议制裁的陈述。

陈词的机会

证监会在行使作出纪律处分行动的任何权力之前,必须事先给予受规管人士合理的陈词机会,允许受规管人士作出陈述以解释有关事宜,以及就建议制裁是否适当发表意见。在一般情况下,受规管人士会获得30日的时间作出陈述。然而,如所提供的理由是合理的话(例如须就复杂的证据进行研究),我们亦会考虑进一步延期的请求。

假如受规管人士在行动通知书所列明的限期前仍未作出回应,证监会将根据其当时拥有的证据就有关制裁作最后决定,而证监会相当可能会施加该行动通知书内所建议的制裁。证监会随后会向受规管人士发出决定通知书。

法律代表

受规管人士可以徵询法律意见,当中可能包括指示其律师代表向证监会作出陈述。

在向证监会作出陈述时要求提供证据

当证监会向受规管人士发出行动通知书列明建议制裁时,亦会同时向受规管人士提供与行动通知书载列的事实和事宜有关的一系列文件的清单。受规管人士可要求证监会提供该清单所列的文件的副本。

与证监会进行会见

有關紀律處分程序的決定通常是以書面陳述作為基礎的。然而,受規管人士可要求与证监会进行会见,以便作出口頭陳述。希望与证监会进行会见的受規管人士須向證監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其認為需要進行會見的原因。如我們認為在有關情況下為公平起見需要進行會見,便會安排會見。

在进行纪律处分程序期间,如在有关情况下為了公平起见,即使受规管人士没有作出会见申请,我们亦会邀请受规管人士出席会见,以澄清若干事宜。我们可以在行动通知书中或在收到规管人士的书面陈述后,将我们在该情况下拟进行会见的决定通知该受规管人士。

决定通知书

證監會在審閱受規管人士所提交的所有資料時,會連同其已持有的所有證據一併加以研究。我們隨後會以書面方式向受規管人士發出决定通知书,詳述我們的決定。决定通知书將載列:

  • 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
  • 该项决定生效的时间;
  • 將予施加的任何撤销、暂时吊销牌照或禁止申請的措施的持續期間及條款;
  • 在該項決定下的任何谴责的條款;及
  • 可能判處的罚款數額以及須繳付有關罚款的最後限期。

决定通知书內亦包括關乎該名受規管人士就有關決定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之權利的資料。

透过协议解决纪律处分程序

受規管人士可向證監會提出解決建議。在我們認為就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是適當的情況下,我們有權透过协议解决纪律处分程序。我們是否透過協議解決某一個案,將視乎個別個案的事實及情況而定。我們將會非常審慎地考慮每項解決建議,並會在我們認為適當及符合投資大眾利益或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同意進行解決磋商。除非受規管人士與證監會另有協議,否則所有就解決建議進行的商討都是在“無損權利”的基礎上進行,即證監會及該名受規管人士都不能在紀律處分程序或在以後的法律訴訟中,提述有關商討的內容。

与证监会合作

證監會在決定最終的制裁時,會考慮到受規管人士有否与证监会合作。在適當的情況下,有關的制裁或會視乎(除其他因素外)受規管人士与证监会合作的適時性、性質及程度而有所減輕。如欲了解更多有關我們對在紀律事宜中的合作行為所採取的方針,請參閱本會在2017年12月刊發的《有關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該指引可於〈规则及标準〉-〈守则及指引〉-〈指引〉一栏取览。

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

受規管人士是可就證監會的決定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上訴審裁處是獨立的上訴機關,由高等法院的法官擔任主席。受規管人士如因證監會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獲送達或發出决定通知书後的21日內,向上訴審裁處提交書面通知書就有關的決定提出上訴。受規管人士可以向上訴審裁處提出充分的理由,申請將提出上訴的限期延展。

向上诉审裁处发出的通知书必须明确列明提出上诉的理由,并送交上诉审裁处秘书,地址為: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
香港金鐘道66号
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5楼

(电话:2867 4967
(傳真:2507 2900)
网址:

决定的生效日期

假如受规管人士并无在21日内就证监会的决定提出上诉,该决定将於有关限期届满之时生效。

假如受规管人士在21日的上诉限期内通知证监会(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其不会就该决定提出上诉,则该决定将於证监会收到该通知之时生效。

假如受规管人士在21日的上诉限期内提出上诉,则该决定将不会生效,直至上诉审裁处作出最后决定為止。然而,假如受规管人士撤回其上诉,则证监会的决定将会即时生效。

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假如受規管人士對上訴審裁處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在上訴審裁處作出最後決定當日起計的 28天內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受規管人士只可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而不得就上訴審裁處所作出的決定是否適宜或上訴審裁處有否誤解有關事實一事提出上訴。

繳付罚款 

假如受規管人士被命令繳付罚款,則有關罚款須於决定通知书內指定的限期前以支票方式繳付(抬頭人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上述支票應送交至以下地址: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致:财务科总监)
香港鰂鱼涌华兰路18号
港岛东中心54楼

請列明證監會的檔案編號。該檔案編號列於證監會就有關事宜發出的來往書信(例如 508/EN/123)。

此乃摘要,并不构成法律意见&苍产蝉辫;

本概览純屬摘要,只供參考之用,及並非法律意見。受規管人士應自行徵詢法律意見。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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