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及监察制度名单
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
參照《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则》(“《單位信託守则》”)第1.2條,鑑於某些計劃已獲設有監管制度的司法管轄區認可,證監會可接納該等計劃已大致符合《單位信託守则》某些規定。證監會目前認可在下列司法管轄區受到監管的計劃。
证监会会不时因应各认可司法管辖区及国际间在法律、监管及其他方面的发展,以及主要监管机构就受其监管的计划而提供的监管监察、监督、合作及协助的程度和给予证监会的对等待遇,而检讨及更新本认可司法管辖区名单。
监察制度
下列司法管轄區的投資管理公司被視為受《單位信託守则》第5.1條所指的可接納监察制度所規限。申請人應注意,本名單並非巨細無遺,而且並不表示其他司法管轄區必定不獲證監會接納。
證監會會不時因應各可接納监察制度及國際間在法律、監管及其他方面的發展,以及主要監管機構就受其監管的投資管理公司而提供的監管監察、監督、合作及協助的程度和給予證監會的對等待遇,而檢討及更新本可接納监察制度名單。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