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合併事宜
在香港,所有影響公眾公司的收購、合併、私有化及股份回購活动都受《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则》(以下简稱兩份守则)規管。该兩份守则是證監會諮詢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意見後發出的,旨在透过以下方法令股东得到公平的对待:
- 规定股东必须得到平等的看待;
- 规定必须披露及时和足够的资料,以便股东掌握充分资料,就要约的利弊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及
- 確保受收購、合併、私有化和股份回購影響的公司的股份,可在公平及資料獲得充分披露的市场上進行交易。
该兩份守则提供了有秩序的架構,以規管收購、合併、私有化和股份回購活动。雖然该兩份守则並無法律效力,但卻代表香港金融市场的參與者及證監會就進行收購、合併、私有化和股份回購時,可以接受的商業操守及行為標準的共識。该兩份守则在制訂時盡可能採用非技術性語言。
受该兩份守则規限的公司包括:
- 香港的公眾公司;
- 其股本证券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及
- 其單位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
按此查阅不受该兩份守则規限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公司。
欲进一步认识收购及合併有关事宜,请在左方点选相关项目。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