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施行《操守準則》第5.1段,證監會視下列方式為可接受的开立帐户方式:
亲身开户
开户文件在持牌人或註册人的僱员面前签立。
非亲身开户
1. 由其他人進行驗證
如开户文件并非在持牌人或註册人的僱员面前签立,则客户协议(如《操守準则》第6.1段所界定)的签立,及有关的身分证明文件的见证,应由其他持牌人或註册人、持牌人或註册人的联繫人士、太平绅士或专业人士例如银行分行经理、执业会计师、律师、公证人或特许秘书1加以验证。
证监会期望,就开户进行核实客户身分程序的任何联繫人士应為受规管的金融机构。
2. 驗證服務
使用获得《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认可的验证服务,例如由香港邮政所提供的验证服务。
有些在香港以外的核证机关所发出的电子签署证书("认可的签署证书")已取得获香港特区政府认可的证书互认资格2。证监会认為,由该等香港以外的核证机关所提供的验证服务,可获接纳作為核实客户身分之用。
3. 郵遞方式
如果持牌人或註册人遵从下列程序,客户(机构客户除外)的身分亦可以适当地加以核实:
(i) 新客戶將一份已簽署的客戶協議(请參閱《操守準則》第6.2段)連同該客戶的身分證明文件(客戶的身分證或其護照的有關部分)副本交給持牌人或註冊人,以核實客戶的簽名及身分;
(ii)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取得由該新客戶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的帳戶所簽發的支票及將有關支票兌現(該支票的數額不得少於10,000港元3,并须载有该客户在身分证明文件上所显示的姓名);
(iii) 由該客戶簽發的支票上的簽名,必須與上述客戶協議的簽名相符;
(iv) 客戶(透過客戶協議或通告)獲告知有關的開戶程序及所施加的條件,尤其是必須待清算支票後才可使用新帳戶的這項條件;及
(v) 持牌人或註冊人保存適當的紀錄,以顯示其已充分遵守客戶身分確認程序。
4. 透過使用指定香港銀行帳戶在網上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颈)&苍产蝉辫;取得由客户透过电子签署4方式签订的客户协议5,连同该客户的身分证明文件(客户的身分证或其护照的有关部分)副本;
(ii) 將數額不少於10,000港元的首筆存款,由以客戶名義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的銀行戶口(指定銀行戶口6)成功转帐7至中介人的银行户口;
(iii) 日後就客戶交易戶口作出的所有存款及提款只能透過指定銀行戶口進行;及
(iv) 就每名客戶的開戶過程備存適當的紀錄,而該等紀錄可供隨時取覽,以進行合規檢查及作審計用途。
5. 透過遙距程序與海外個人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请取览日期為2019年6月28日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透过遥距程序与海外个人客户建立业务关係》。
请按此取览最新的合资格司法管辖区名单。
1 特许秘书指现时為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或其指定分部的正式会员的人士。
2 请參閱以下網站,取覽最新的具互認資格證書類別的信任列表。
3 支票最低数额的规定将定期检讨,并会在适当时加以修订。
4 "电子签署"在《电子交易条例》第2(1)条的定义為与电子纪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数码形式的任何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他符号,而该等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他符号是為认证或承认该纪录的目的而签立或採用的。
5 《电子交易条例》第17条规定,在合约成立方面,除非合约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要约及承约可全部或部分以电子纪录形式表达。
6 客户可指定多於一个银行帐户作為指定银行户口,前提是已透过银行转帐完成了相同的核实程序。
7 若中介人没有取得由收款银行提供有关发送人的足够资料,便应向客户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以确认有关转帐是由客户银行户口作出的。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