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须是在香港註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海外公司。
法团
持牌法团
持牌法团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獲發牌以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动但並非认可财务机构的法团。
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
假如申请人不能使证监会信纳其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证监会必须拒绝向其批出牌照或註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的规定,证监会在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以获发牌或获准註册时,除了可以考虑证监会认為相关的其他事宜之外,亦须考虑有关该申请人及(在适当情况下)该申请人的其他有关人士的下列事项:
- 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 学歷或其他资歷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 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动;及
-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以上是证监会在处理每宗牌照或註册申请时的主要考虑準则。有关上述考虑準则的详情,你可以参阅《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
下文列出各类申请人在拟领取牌照或註册时一般须符合的特定準则。
特定核准準则
註册成立
胜任能力
你必须使证监会信纳你拥有合适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资格的人员,足以确保当你在进行详述於业务计划书中的拟进行业务时,能够适当地管理可能面对的风险。有关这方面的详情,可以参阅由证监会发出的下列文件:
- 《胜任能力的指引》;
- (《操守準则》);及
- 《適用於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
负责人员
就每類你所申請的受規管活动而言,你必須委任最少兩名负责人员直接監督你擬進行的有關活动。
就每類你所申請的受規管活动而言,你必須有最少一名负责人员可以時刻監督有關業務。只要被委任者是適當的人選及有關安排不會造成角色衝突,同一个人可以獲委任成為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你擬委任的负责人员當中,最少要有一名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执行董事。
一般來說,證監會期望本頁“高级管理层”一節所述負責整體管理監督職能及主要業務職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應尋求證監會核准他們成為其所監督的受規管活动的负责人员。詳情請參閱及《常见问题》(關於加強持牌法团高级管理层問責性的措施)。
你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須向證監會尋求核准,以成為隶属於你(身為法团)的负责人员。
你須在遞交你的牌照申請時,向證監會一併遞交所有擬成為你的负责人员的核准申請,以供證監會考慮。
高级管理层
你的法团的高级管理层應承擔的首要責任,是確保你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
證監會認為,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包括(除其他成員外):
- 法团的董事,
- 法团的负责人员,及
- 我们称為核心职能主管的人士。
以上三種類別的職位不一定要分別由不同人士擔任。例如,某人可同時擔任持牌法团的董事、负责人员及核心职能主管。
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申請牌照時,你須提供有關你的核心职能主管的資料及组织架构圖。
持牌法团的管理架構(包括核心职能主管的委任)應獲得法团的董事會批准。此外,董事會應確保持牌法团的每名核心职能主管已同意接受其獲委任為核心职能主管,及其需主要負責的特定核心職能。
你獲發牌後,若你對你的核心职能主管的委任有任何更改,或你的核心职能主管的某些詳情有任何更改,你應在該等更改發生後七個營業日內將更改的詳情通知證監會。在某些情況下,你亦須在有關更改的通知書內一併提交更新的组织架构圖。
有关上述规定的详情,请参阅及《常见问题》(關於加強持牌法团高级管理层問責性的措施)。
大股东、高级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
你的大股东、高级人员、就或將會就你的申請所關乎的受規管活动而僱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將會就該類活动與你有聯繫的任何其他人,都必須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有关详情请参阅《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条。
大股東若與法团牌照申請人之間沒有“緊密關聯”,便可选择在申请表提供较少的资料,但若证监会认為有需要,可能会於其后要求提供额外资料。
财政资源
你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就你所申請獲發牌照的受規管活动類別,將你的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維持在不少於以及《保荐人指引》(《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础)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如適用)等其他监管规定所指明的有關金額。假如你就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动提出申請,你應該維持的最低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將以你所申請的有關受規管活动的規定金額中的最高者為準。
下表是持牌法团就每類受規管活动所須維持的繳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的最低数额的摘要。
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的最低要求
受規管活动 |
缴足股本的最低数额 |
速动资金的最低数额 |
---|---|---|
第1类- |
|
|
不适用 |
$500,000 |
|
(b) 如該法团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或擔任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 |
$10,000,000 |
$3,000,000 |
(c) 如屬其他情況 |
$5,000,000 |
$3,000,000 |
第2类- |
|
|
(a) 如該法团屬核准介绍代理人、买卖商或期货非结算交易商 |
不适用 |
$500,000 |
(b) 如屬其他情況 |
$5,000,000 |
$3,000,000 |
第3类- |
|
|
(a) 如該法团屬核准介绍代理人 |
$5,000,000 |
$3,000,000 |
(b) 如屬其他情況 |
$30,000,000 |
$15,000,000 |
第4类- |
|
|
(a) 如該法团就第4類受規管活动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發牌条件所規限 |
不适用 |
$100,000 |
(b) 如屬其他情況 |
$5,000,000 |
$3,000,000 |
第5类- |
|
|
(a) 如該法团就第5類受規管活动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發牌条件所規限 |
不适用 |
$100,000 |
(b) 如屬其他情況 |
$5,000,000 |
$3,000,000 |
第6类- |
|
|
(a) 如該法团擔任保荐人: |
|
|
- 持有客戶資產 |
$10,000,000 |
$3,000,000 |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
$10,000,000 |
$100,000 |
(b) 如該法团並非擔任保荐人: |
|
|
- 持有客戶資產 |
$5,000,000 |
$3,000,000 |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
不适用 |
$100,000 |
第7类 |
$5,000,000 |
$3,000,000 |
第8类 |
$10,000,000 |
$3,000,000 |
第9类- |
|
|
(a) 如該法团就第9類受規管活动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發牌条件所規限 |
不适用 |
$100,000 |
(b) 如屬其他情況 |
$5,000,000 |
$3,000,000 |
第10类- |
|
|
(a) 如該法团就第10類受規管活动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發牌条件所規限 |
不适用 |
$100,000 |
(b) 如屬其他情況 |
$5,000,000 |
$3,000,000 |
第13类 |
$10,000,000 | $3,000,000 |
如欲獲得更多有關财政资源的資料(例如怎樣計算速動資金),請參閱。
作為新的持牌商號,你應該為展開和維持業務運作具備充足的财政资源。因此,法团申請人需要提供在獲發牌後首六個月內將產生的營運開支的預測。如果其速動資金盈餘無法應付該等預測開支,申請人便須提供一份計劃書,以顯示在有需要時會獲得額外資金。
保险
列出適用於持牌法团的保险規定。假如你有意就第1類受規管活动(證券交易)及/或第2類受規管活动(期貨合約交易)提出申請並擬成為交易所参与者,你應作好準備將會需要根據已核准的總保险單投購保险。獲委任的保险經紀將會處理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宜。
请同时参阅《常见问题》(適用於若干持牌法团的保险規定)。
如欲获得更多的有关资料,请参阅。
进一步指引
交易所参与者
鑑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所参与者的客戶群覆蓋範圍較為廣泛、業務活动具複雜性,而且每日均需與交易所進行交往及溝通,因此證監會一般期望它們有至少兩名负责人员可以時刻在本地直接監督其經紀業務。
保荐人
请同时参阅《常见问题》(保荐人制度)。
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
為符合資格進行與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则》(《收購及回購守则》)規管的事項有關的活动,你必須(a)就第6類受規管活动獲發牌;(b)符合《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B)所載的額外胜任能力規定;及(c)維持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你的管理层及你須負責確保,由你委任就《收購及回購守则》範疇內的交易提供意見的个人符合《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所規定的相關資格準則,並持有適當的牌照。
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房地產基金”)經理
房地產基金公司需要就第9類受規管活动(提供資產管理)獲發牌照。至於該公司是否需要就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动獲發牌照,則視乎其運作模式而定。例如,若管理公司亦同時從事與該計劃的上市申請有關的事宜(而並非委任上市代理人),該公司將需要就第6類受規管活动(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獲發牌照。如該公司亦將涉及分銷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或其他證券,則其除需要就第9類受規管活动獲發牌照外,亦將需要就第1類受規管活动(證券交易)獲發牌照。
外间电子数据储存的使用
若持牌法团只將電子監管紀錄存放於數據中心,無論該數據中心是否位於香港,都必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0條獲得證監會批准。此要求適用於持牌法团或其聯屬公司所委聘的電子數據儲存供應商所使用的數據中心,以及聯屬公司自身的數據中心。證監會可在作出批准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403條施加的任何条件(包括所有實物紀錄或文件均須存放於獲批准的香港處所)。
另请参阅及常见问题(外间电子数据储存的使用)。
短期持牌法团
短期持牌法团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7条獲發短期牌照,可在不多於三個月的期間內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动(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第7类(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第8类(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动除外)但並非认可财务机构的法团。
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
假如申请人不能使证监会信纳其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证监会必须拒绝向其批出牌照或註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的规定,证监会在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以获发牌或获准註册时,除了可以考虑证监会认為相关的其他事宜之外,亦须考虑有关该申请人及(在适当情况下)该申请人的其他有关人士的下列事项:
- 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 学歷或其他资歷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 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动;及
-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以上是证监会在处理每宗牌照或註册申请时的主要考虑準则。有关上述考虑準则的详情,你可以参阅《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
下文列出各类申请人在拟领取牌照或註册时一般须符合的特定準则。
特定核准準则
在海外担当类似的职能
你應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經營某項活动的業務,而該項活动如在香港進行,便會構成受規管活动。你尋求就該活动獲發牌一段有限時間(如下文所述),純綷是為了在香港經營該業務。另外,你本身所屬的司法管轄區的有關規管機構已核准你於該地方經營有關業務。
對受規管活动類別的限制
短期牌照持有人只可從事下列其中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动:
- 第1类(证券交易)
-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你在從事受規管活动時,不得持有任何客戶資產。
持牌的期限
假如你获发短期牌照,每次的短期牌照期限最长不得多於3个月。
在任何24个月期间内,你获发短期牌照的总时间合共不得超逾6个月。
业务监督
你必须提名最少一名个人并获证监会核准,以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7(5)(补)条的要求。該名个人必須可以時刻監督你進行的受規管活动的業務。
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
你的大股东、高级人员、就或將會就你的申請所關乎的受規管活动而僱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將會就該類活动與你有聯繫的任何其他人,都必須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有关详情请参阅《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条。
大股東若與法团牌照申請人之間沒有“緊密關聯”,便可选择在申请表提供较少的资料,但若证监会认為有需要,可能会於其后要求提供额外资料。
註册机构
註册机构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9条註冊以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动(第3類受規管活动(槓桿式外匯交易)及第8类受規管活动(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除外)的认可财务机构。
特定核准準则
认可机构
你必须是认可财务机构。你适宜在向证监会递交註册申请前,先行通知金管局。
主管人员
就每類你所申請的受規管活动而言,你必須委任不少於兩名主管人员直接監督你擬進行的有關活动。
就每類受規管活动而言,你必須有最少一名主管人员可以時刻監督有關業務。只要被委任者是適當的人選及有關安排不會造成角色衝突,同一个人可以獲委任成為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动的主管人员。
主管人员指取得金管局的同意,以《銀行業條例》規定的有關身分行事的个人。除非金管局信納該人是適當人選及具有充分的權限,以擔任有關註册机构的主管人员,否則金管局須拒絕向其給予上述的同意。
主管人员須符合的胜任能力要求,等同於负责人员所述的、適用於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要求。
有关人士
獲聘任代表你從事受規管活动的个人,會當作成為你的有关人士。該等人士無須在證監會註冊或向證監會申領牌照,但其姓名及有關資料必須載入由金管局備存的紀錄冊內。
註册机构的有关人士必須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這是每家註册机构的法定註冊条件。就胜任能力的規定而言,主管人员須符合的胜任能力要求等同適用於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要求,而其他有关人士須符合的胜任能力要求,則等同適用於持牌代表的胜任能力要求。
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
你的大股东、董事、行政總裁、經理(《銀行業條例》所界定者)、主管人员及任何將會就你所申請進行的受規管活动而為你或代你行事的其他人,都必須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有关详情请参阅《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条。
进一步指引
你應就如何信納有关人士具備胜任能力規定一事備存充分紀錄(倘適用,連同證明文件),並在金管局要求時交出這些紀錄以供查閱。
你應確保有关人士不會宣稱依據任何有關遵守認可行業資格規定及本地監管架構的規定的豁免,除非有關情況與《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段所载的準则相符。
金管局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一份獨立保證報告(該報告),以支持其關於申請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及申請人是否勝任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动的決定。該報告應由獲金管局接納的外部專業公司編製。一般而言,剛投身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场的申請人,及在個案被視為特別複雜的情況下,均須遵循此規定。
假如你擬進行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活动,你應透過同一集團內持有第6類受規管活动牌照的法团進行有關活动。
证监会在决定接受或拒绝為申请人註册时,应顾及到金管局给予的意见,而在作出决定时可能会依赖有关意见。
依據金管局發出關於“註册机构的管理层問責性”的及,申請獲註冊為註册机构或增加受規管活动的機構應向金管局及證監會提交其管理层某些成員的相关资料。此外,該機構應向金管局及證監會提供组织架构圖,載明在該機構內與其受規管活动業務相關的管理层及管治架构。
如該通函及常见答问第12條問題所載,該等成員包括(i)行政總裁、(ii)候補行政總裁、(iii)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1條獲批准的董事及(iv)其委任已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2B條通知金管局,及主要負責受規管活动業務的經理。
个人
负责人员
负责人员指本身是持牌代表並同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6条獲核准成為负责人员,以監督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的受規管活动的人士。
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
你必须使证监会经考虑以下事项后,信纳你符合作為适当人选的规定:
- 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 学歷或其他资歷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会顾及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 是否有能力稱職、誠實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动;及
-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有关详情请参阅《适当人选的指引》。
特定核准準则
作為适当人选的规定的一部分,你应符合与以下各项有关的能力準则:
- 学歷/专业资格
- 相关行业经验
- 认可行业资格/额外持续培训
- 管理经验
- 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有关详情请参阅《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2段(负责人员)及第4.4段(豁免遵守認可行業資格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規定)。
你可同時申請成為多於一類受規管活动的负责人员,前提是你符合相關受規管活动的適當人選(包括胜任能力)規定,並且證明你在同時進行有關受規管活动時沒有利益衝突。你亦可同時申請成為多於一家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前提是你證明當中沒有利益衝突。一般來說,在有關持牌法团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情況下,你才可同時申請成為多於一家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
充分授权
你必須在你將會隶属的持牌法团內具有充分的權限,以監督有關的受規管活动的業務。
你不一定要是該持牌法团的董事局成員。
然而,假如你是該法团的董事,並積極參與或直接監督該法团的受規管活动的業務,你便成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3条所定義的“执行董事”,並必須就有關受規管活动申請成為該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
申請人與公司的僱員與僱主關係,並不是獲核准成為负责人员的先決条件。例如,負責監督受規管活动的公司顧問(並非該公司的僱員)仍符合資格獲核准成為负责人员。然而,該人必須就進行受規管活动,代該持牌法团行事或已與該持牌法团訂立安排。
进一步指引
核心职能主管
一般来说,证监会期望在2016年12月16日发出的所列明負責某兩項核心職能(即整體管理監督職能及主要業務職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應尋求證監會核准他們成為其所監督的受規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有关该等规定的详情,请参阅及《常见问题》(關於加強持牌法团高级管理层問責性的措施)。相关行业经验的規定
相关行业经验一般是指透過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动或在其他地方進行類似的受規管活动所取得的實際工作經驗。證監會亦可能接納在未受規管的情況下所獲取的經驗,例如該經驗與擬進行的受規管活动有關,但相關活动獲豁免遵從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發牌或註冊規定。在評核个人經驗的“相關性”時,證監會將考慮有關實質經驗是否與該人擬進行的受規管活动及該人將會履行的職能直接相關或至關重要。
提供资产管理的经验
證監會在考慮尋求隶属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员的申請時,認可範圍更廣泛的行業經驗為相關經驗。例如,從事自營交易、研究及管理另類投資策略(例如特殊情況)獲得的經驗,將會被視為與提供僅以专业投资者為目標的資產管理服務直接相關的行業經驗。儘管證監會亦可能考慮發牌給具備與資產管理間接相關的經驗(例如基金的銷售、推廣及風險管理)的个人,但該人的牌照很大可能會被施加非獨立负责人员条件 。
另请参阅《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9(补)段。
委託帐户管理
證監會或會認可在完全附帶於已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动的情況下所獲取的行業經驗,為與資產管理相關的經驗。例如,當第1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个人申請提供資產管理時,證監會或會認可他們完全附帶於其交易活动的委託帐户管理经验,為與資產管理相關的行業經驗。
另请参阅《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9(产)段。
私募股本及创业资金
證監會在評核某人在進行私募股本活动方面的相关行业经验時,認可以下經驗:就相關行業內的公司進行研究、估值及盡職審查;向相關行業內的公司提供管理諮詢及業務策略建議;為基金投資者的最佳利益而管理及監察私募股本基金的相關投資;及策劃企業交易,例如管理层收購及私有化。
另请参阅《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9(肠)段。
金融科技
另一例子是,若持牌法团所進行的受規管活动以使用高度創新科技作為基礎,而擬出任的负责人员過往在相關科技的直接經驗可能對於將該項科技融入持牌法团所進行的受規管活动中具有關鍵作用,證監會在此情況下,可能接納該等科技經驗為相关行业经验。
然而,傳統經紀行如透過網上買賣平台提供若干交易服務,則該買賣平台可能不被視為經紀行進行的受規管活动的核心部分。在這情況下,證監會可能不會接納有關科技經驗為相关行业经验。
如某人過往曾帶領研究、開發及維持某程式投資及投資組合管理系統,有關經驗在其為隶属提供機械理財顧問服務的法团而申請牌照時,可被視為相关行业经验。
另请参阅《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9(诲)段。
没有业务运作的商号
證監會在評估申請人聲稱具有的行業經驗時,將會顧及其以往所隶属商號的業務活动。特別是,若商號在有關期間幾乎或完全沒有業務運作,該申請人據稱所取得的行業經驗可能對符合胜任能力規定的作用較低。
海外居民
只有在某人將會來港代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進行受規管活动的情況下,證監會才會向他批給牌照。
若负责人员將被派駐海外及會不時來港進行受規管活动,該人應預期其牌照會被施加一項非獨立负责人员条件。該人的主事人應確保有足夠數目的负责人员以監督在香港進行的受規管活动的業務,而這些负责人员可無須受任何與受規管活动有關的發牌条件所規限。
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通函:
流动专业人员不應擔任负责人员,因為负责人员須負責監察其主事人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动。流动专业人员只會為了特定目的偶然在香港作短暫逗留。一般來說,這與施加於负责人员身上並要求其履行的職責不同。
保荐人
《保荐人指引》(《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A)所載的資格規定,適用於從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法团的保荐人主要人員。尤其是,為了符合方案2或3(請參閱《保荐人指引》第3.2.3段)下擔任保荐人主要人員的資格,你可能須通過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的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卷十五的考核。
一般來說,保荐人主要人員應為保荐人的负责人员。他們應負責時刻監督受規管活动,而他們就保薦工作提供意見或從事保薦工作的胜任能力,不應成為他們獲發牌照或註冊的任何条件。然而,保荐人可委任受非唯一条件所限的负责人员擔任保荐人主要人員,前提是該人能完全勝任擔當保荐人主要人員,以及該項条件只是由於該人駐於香港以外地區而施加在其牌照上。有關委任取決於保荐人是否另有至少一名保荐人主要人員(a)符合《保荐人指引》第3.2.3段所載的方案1下擔任保荐人主要人員的資格並駐於香港;及(b)其牌照沒有受非唯一条件或任何其他条件所約束,以限制該人就保薦工作提供意見或從事保荐人工作。流动专业人员不符合資格擔任保荐人主要人員。
请同时参阅《常见问题》(保荐人制度)。
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
要符合資格就受《收購及回購守则》規管的事宜提供意見,第6類受規管活动的负责人员須額外符合《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列明的資格準則(《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B),包括在就《收購及回購守则》範疇內的交易提供意見方面具備足夠的經驗,並在機構融資顧問方面擁有所需的經驗年期。有關資格準則的詳情,請參閱《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第2.2.1段。符合資格準則的负责人员乃符合資格以可獨立行事身分就《收購及回購守则》相關事宜提供意見(即收購及回購守则负责人员 )。證監會若不信納负责人员已完全符合《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第2.2.1段下的資格準則,可能會對該人的牌照施加發牌条件,規定該人必須與在進行受《收購及回購守则》規管的事宜有關的活动時不受任何条件所約束的另一名负责人员共同行事(即“非獨立行事身分”)。流动专业人员並不符合擔任收購及回購守则负责人员的資格。
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房地產基金”)經理
如基金經理就第9類受規管活动申請為隶属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员,除了需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內訂明负责人员的一般胜任能力規定外,亦須具備最少五年投資管理及/或物業投資組合管理的可追溯的紀錄。
持牌代表
持牌代表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0(1)条獲發牌為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动的个人。
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
你必须使证监会经考虑以下事项后,信纳你符合适当人选的规定:
- 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 学歷或其他资歷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会顾及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 是否有能力稱職、誠實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动;及
-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有关详情请参阅《适当人选的指引》。
特定核准準则
作為适当人选的规定的一部分,你应符合与以下各项有关的能力準则:
- 学歷/专业资格
- 相关行业经验
- 认可行业资格/额外持续培训
- 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有关详情请参阅《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3段(持牌代表)及第4.4段(豁免遵守認可行業資格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規定)。
请同时参阅《常见问题》(个人胜任能力規定)。
流动专业人员
如你將會多次來港公幹,而每次只會作短暫停留,你可以申請代表牌照,以作為流动专业人员。
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动的流动专业人员,可獲豁免參加相關的本地規管架構考試,惟須受下列条件規限,並須作出以下承诺:
- 条件
證監會可向流動專業人士施加發牌条件,從而令他們 (i) 在每個公曆年內可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动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及 (ii) 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动時,時刻都必須由一名持牌人/註冊人陪同。
在無損投資者的保障的情況下,證監會可考慮把条件(ii)所述須在其他持牌人士陪同下方可進行受規管活动的規定取消,並施加一項替代条件,令該人只可以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構成受規管活动的服務。
- 承诺
就須受条件(i)及(ii)規限的流動專業人士而言,其主事人應提供一份書面承诺,表明其將會承擔監督該人在香港的活动的全部責任,以及確保其將會時刻遵從有關的規則及規例。
就該等須受替代条件規限的人士而言,主事人須提供額外承诺,表明其將會:
(i) 向該人以結構性課程的形式提供培訓,以確保該人開始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动前,完全認識香港的監管架構;及
(ii) 遵守《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3.2段列明的規定,將會就受規管活动安排至少一名核准负责人员,以直接監督該名於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动的人士,或負責向該人提供意見。
进一步指引
保荐人
假如你擬成為一家從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類受規管活动持牌法团的代表,你便需要符合額外的胜任能力規定。尤其是,根據《保荐人指引》第4.1段(《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础),你可能须通过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的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十六的考核。
另请参阅《常见问题》(保荐人制度)。
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
假如你拟成為一家第6類受規管活动持牌法团的代表,並進行與受《收購及回購守则》規管的事宜有關的活动,你便需要符合《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B)列明的額外胜任能力規定。根據《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第3.1段,你可能须在由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管理的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中通过卷十七的考核。
临时持牌代表
临时持牌代表指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0(1)条获发牌之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0(2)条獲發临时牌照為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动的个人。
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
你必须使证监会经考虑以下事项后,信纳你符合适当人选的规定:
- 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 学歷或其他资歷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会顾及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 是否有能力稱職、誠實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动;及
-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有关详情请参阅《适当人选的指引》。
特定核准準则
作為适当人选的规定的一部分,你应符合与以下各项有关的能力準则:
- 学歷/专业资格
- 相关行业经验
- 認可行業資格 / 额外持续培训
- 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有关详情请参阅《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3段(持牌代表)及第4.4段(豁免遵守認可行業資格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規定)。
请同时参阅《常见问题》(个人胜任能力規定)。
临时牌照
临时牌照是證監會在決定是否向个人發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0(1)条所指的代表牌照之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0(2)条發出予該人以進行某項受規管活动的牌照。
假如你能夠令證監會信納你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以及向你發出临时牌照不會損害投資大眾的利益,證監會可以向你批給临时牌照,允許你以代表的身分從事受規管活动。
若你申請成為持牌代表,亦可以同時申請临时牌照。上述的適當人選規定將適用。除申請成為普通持牌代表的費用外,你須就临时牌照繳付800元的申請費。
一般而言,證監會應可於接獲填妥的申請後的七個營業日內,就临时牌照的申請作出決定。
临时牌照並無指定的屆滿日期。你的临时牌照(如獲發的話)將會在你的普通持牌代表申請獲核准或遭拒絕時當作被撤銷。
进一步指引
保荐人
假如你擬成為一家從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類受規管活动持牌法团的代表,你便需要符合額外的胜任能力規定。尤其是,根據《保荐人指引》第4.1段(《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础),你可能须通过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的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十六的考核。
另请参阅《常见问题》(保荐人制度)。
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
假如你拟成為一家第6類受規管活动持牌法团的代表,並進行與受《收購及回購守则》規管的事宜有關的活动,你便需要符合《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B)列明的額外胜任能力規定。根據《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第3.1段,你可能须在由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管理的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中通过卷十七的考核。
短期持牌代表
短期持牌代表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1条获发短期牌照,可在不多於叁个月的期间内為其所隶属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或117条獲發牌的持牌法团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动的个人。
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
你必须使证监会经考虑以下事项后,信纳你符合适当人选的规定:
- 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 学歷或其他资歷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会顾及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 是否有能力稱職、誠實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动;及
-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有关详情请参阅《适当人选的指引》。
特定核准準则
作為适当人选的规定的一部分,你应符合与以下各项有关的能力準则:
- 学歷/专业资格
- 相关行业经验
- 認可行業資格 / 额外持续培训
- 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有关详情请参阅《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3段(持牌代表)及第4.4段(豁免遵守認可行業資格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規定)。
请同时参阅《常见问题》(个人胜任能力規定)。
短期代表牌照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1条,證監會可向受到有關的海外監管機構監管的个人發出牌照,以於一段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間內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动。
若你要申请成為短期持牌代表,便须符合以下额外规定:
- 在海外担当类似的职能
你應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某項活动,而該項活动如在香港進行,便會構成受規管活动。你應根據該地方的監管機構(被證監會認為所執行的職能與證監會的職能相若)的認可進行該活动。該監管機構應根據該地方的法律獲賦權進行調查,及(如適用)就你在香港的行為採取紀律行動。
如你没有获得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直接认可,你将需要令证监会信纳:
(i) 有關海外監管機構已制訂相關的守则或指引,列明適用於加入其所管轄的行業的个人所須符合的入行規定,例如有關教育、培訓、考試、經驗及/或其他的胜任能力的規定;
(ii) 你須遵守該海外監管機構所發出用以監管你在該海外司法管轄區進行受規管活动時的行為的相關規則及/或守则或指引;及
(iii) 該海外監管機構有權將並非適當人選的个人除名及禁止其進行受其管轄的受規管活动,例如撤銷認可或发出禁止入行的禁制令;
在考虑你所属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所执行的职能是否与证监会所执行的职能相若时,《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及监察制度名单》是一份有用的參考資料。該名單並非鉅細無遺, 證監會將會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考慮上述各項因素。
- 隶属於某持牌法团
除在海外担当类似的职能外,你亦必須隶属於一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7条獲發牌照的法团(即持牌法团),而該法团須與你在本身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內的主事人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成員。
另外,你擬隶属於短期持牌法团,以及尋求獲發短期代表牌照的目的,必須純粹是為了經營該持牌法团在其牌照申請中所提述的活动的業務。
- 對受規管活动類別的限制
短期牌照持有人只可從事下列其中一類或多類的受規管活动:
第1类(证券交易)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持有牌照的期限
假如你獲發短期牌照,每次的短期牌照期限最長不得多於三個月。在任何24个月期间内,你获发短期牌照的总时间合共不得超逾6个月。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