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常见问题而言,對 “持牌法團” 的提述涵蓋 “註冊機構”;同樣,對 “負責人員” 的提述涵蓋註冊機構的 “主管人員”;對 “持牌代表” 的提述則涵蓋註冊機構的 “有關人士”。
(问17於2023年3月21日新增)
問1 : 此常见问题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2 :
此常见问题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3 : 此常见问题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4 : 此常见问题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5 : 此常见问题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6 : 关於《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3.2段載列的豁免準則,在甚麼情況下申请人的活动才會被視為屬 “有限範圍”?
申请人涉及 “有限範圍的活动” 的例子包括:
- 区域研究主管偶然到访香港并在其他本地的持牌职员的陪同下出席客户会议,或
- 仅就机构融资交易的结构安排向客户提供技术性意见的人士。
以上例子并非鉅细无遗。
問7 :
此常见问题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8 :
关於《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4段重新入行人士的豁免,一名离开业界四年两个月的前从业员需要参加多少小时的持续培训,才可以符合此项豁免的资格?
有關規定是從業員需要就離開業界的每一年及每項受規管活动,接受5小時的持續培訓。在上述個案中,該名前從業員需要就每項適用的受規管活动完成25小时的持续培训时数(就此而言,任何不足一年的时间亦会被当作一年计算)。该前从业员应在提出申请前完成所需的25小时持续培训。
問9 :
此常见问题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10 :
哪一类持续培训适用於《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2段及第4.4.3段载列的豁免?申请人应在何时完成该等额外持续培训?申请人如未能按照规定完成额外持续培训时数将带来甚麼后果?
額外持續培訓時數必須與所申請的受規管活动的行業或产物知识相关,才可以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2段认可行业资格的豁免。
額外持續培訓時數必須與所申請的受規管活动的本地监管知识相关,才可以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3段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豁免。
申请人可以在 (1) 提出申请前六个月内,或 (2) 获授予有关批准后12个月内,完成该等额外持续培训时数。就 (1) 而言,申请人及保荐法团均应作出确认,表明申请人已完成所需的持续培训时数;就 (2) 而言,申请人及保荐法团均应就此作出承诺。
假如申请人未能按照規定完成額外持續培訓時數,保薦法團及申请人的適當人選资格均可能會受到質疑,而申请人的持牌资格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問11 : 此常见问题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12 :
申请人目前获发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动。申请人在四年前未領有牌照前,通過證券及投资學會2 管理的资格考试3 卷一。假如申请人申請同時進行第2類受規管活动,是否需要重考卷一?
申請進行另一類受規管活动時,申请人理應通過适用於該新一類受規管活动的本地監管架构考试。
一般來說,申请人應在提交申請前的三年內通過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請參閱《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5段)。然而,如果申请人現時或過去三年內曾為持牌人,證監會或會認可該人在三年之前通過的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請參閱《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6段)。就上述例子而言,申请人將無須重考證券及投资學會资格考试卷一,即使該人是在逾三年前通過上述的考试。
假如申请人從未通過适用於新一類受規管活动的本地监管架构考试(例如申请人藉過渡安排過渡至《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制度,因此從未報考證券及投资學會资格考试卷一),申请人將不獲授予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全面豁免,但可在符合有關申請资格的情況下,獲授予有條件豁免(例如《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3.7段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第 6 类有条件豁免)。
問13 :
此常见问题已於2022年1月26日刪除
問14 : 申请人曾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2003年3月版本)选择3获发牌,直至2020年6月30日止,其后离开业界。申请人現決定重投業界,并申请新的牌照。该申请人是否需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载列的学歷要求?
否。如果申请人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2003年3月版本)选择3的资格,并曾於2022年1月1日前获发牌,则可按《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2.1.3段(负责人员)或第4.3.1.3段(持牌代表)获豁免安排,前提是该申请人符合該段载列的其他胜任能力规定,例如拥有近期和相关的行业经验,以及符合適用的認可行業资格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規定。
上述豁免安排亦适用於該等申请人增加受規管活动或核准成為負責人員等情況。
問15 : 根據《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10段,证监会可全面考虑申请人在業界的整體工作资歷。若然如此,申请人是否無須按第4.2.1.2段(负责人员)或 第4.3.1.2段(持牌代表)於指明期间內累积相关行业经验?
&濒诲辩耻辞;近期&谤诲辩耻辞; 的行业经验是證明申请人掌握最新市场發展形勢和熟悉監管環境的關鍵元素。雖然證監會可根據《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10段及第4.1.11段,全面考虑申请人在業界的整體工作资歷,此做法主要针对那些未能於&濒诲辩耻辞;近期&谤诲辩耻辞;累积足够行业经验的申请人,证监会可按个别情况考虑接纳该申请人之早期經驗為相关行业经验。
舉例來說,如果負責人員申请人將會出任整體管理監督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並且未能完全在指明期间內累积足够的相关行业经验,我們將會全面考慮申请人的早期經驗與其擬擔任的職務之間有何相关之處,以及其他方面例如申请人擬隸屬的主事人是否擁有充足的基礎設施和人力资源。若证监会接纳該等早期經驗為相关經驗,則該負責人員申请人或可获发牌照,但其牌照或受發牌條件所約束。
問16 : 就负责人员的申请而言,证监会会接纳哪一类的&苍产蝉辫;“管理经验&谤诲辩耻辞;&苍产蝉辫;為相关經驗?
证监会接纳在业务环境中指挥及管理重要的受规管职能或项目的实际经验為 “管理经验&谤诲辩耻辞;,包括管理从事这些职能或项目的员工。
相关例子包括:
- 作為持牌法團、註冊機構或金融業內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例如行政總裁、業務主管或營運總裁)監督受規管活动或金融服務的經驗;
- 監督投资團隊執行投资職能(不論受規管與否)的經驗;或
- 透過管理另一類受規管活动而取得的經驗。
以上例子并非鉅细无遗。
問17 :
具有私募基金管理行业经验的持牌代表申请人可否申請《胜任能力的指引》內提及的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第4类有条件豁免?
可以。一如證監會所採納以風險為本及務實的發牌方針,如果持牌代表申请人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第 4.4.3.5 (a) 至 (c) 段所載列的準則,我們會考慮向該申请人授予有條件豁免。
問18 :
短期持牌代表和作為流动专业人员的持牌代表是否需要遵守《持续培训的指引》中的要求?
否。他们无需遵守持续培训的要求。
然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4.1段要求持牌法團確保其僱用或委任的從業人員具備適當的资格和能力去履行所從事的職務(包括具備相关的專業培訓或經驗)。
1《胜任能力的指引》指《胜任能力的指引》(2022年1月版本)。
2“證券及投资學會” 指香港證券及投资學會。
3“资格考试” 指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资格考试。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