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页
-
监管职能
-
中介人
-
发牌事宜
-
持续责任
持续责任
一般事项
持牌法团、持牌代表(包括負責人員)及註册机构都必須時刻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上述人士必須遵行《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所有適用條文,以及證監會發出的守则及指引。本頁概述證監會對持牌法团、持牌個人、註册机构及中介人的有联繫实体所施加的若干持續法定責任。
展示牌照或註册证明书
就持牌法团及註册机构而言,你须在你的主要营业地点的显眼处(例如客户接待处)展示你的牌照或註册证明书。假如你有多於一个营业地点,则你的牌照或註册证明书的核证副本必须在其他每个营业地点的显眼处展示(《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3条)。
假如你的营业地点包括在同一幢建筑物内的多个楼层,而所有楼层共用同一个客户接待处及你已在该客户接待处展示你的牌照或註册证明书,你便无须在每个楼层展示你的牌照或註册证明书。
负责人员的值勤安排
《证券及期货条例》規定持牌法团必須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可時刻監督其所進行的某類受規管活动的業務。假如所有負責人員因公幹離港或休假,只要在有需要時可聯絡(建議透過電話聯絡)負責人員及該持牌法团設有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該持牌法团便仍然符合有關規定。然而,這項安排僅應被視為臨時措施,以及為妥善履行其職責,負責人員應僅離港一段合理期間。
鑑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群覆蓋範圍較為廣泛、業務活动具複雜性,而且每日均需與交易所進行交往及溝通,因此證監會一般期望它們有至少兩名負責人員可以時刻在本地直接監督其經紀業務。
《证券及期货条例》規定持牌法团不得從事其獲發牌的任何受規管活动,除非持牌法团就該受規管活动而言,有兩名負責人員,而其中至少一名為該持牌法团的執行董事。
终止业务
持牌法团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5(1)(肠)条,假如你不從事你獲發牌進行的所有或部分受規管活动,證監會有權撤銷或暂时吊销你的牌照(就所有或某些受規管活动而言)。
無論如何,假如你擬終止從事任何受規管活动,你應按下文所述通知證監會,及應同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5(1)(诲)条要求撤銷(i)你的牌照(假如你的牌照內的所有受規管活动將予以終止)或(ii)將予以終止的受規管活动。
有關你擬終止進行有關活动的意向(以及你的持牌個人的相關終止意向)的通知書,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經WINGS發牌服務提交給證監會提交給證監會,而在任何情況下,該通知書須在該擬終止日前七個營業日或之前發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5(1)条)。
假如你已終止進行所有或任何受規管活动超逾一個月,你應在終止的日期後37日內將牌照交回證監會,以供註銷或修訂(視屬何情況而定),除非證監會已批准你以一段較長時間遵守有關規定(《證券及期貨(雜項)規則》第4条)。
假如你終止進行所有受規管活动,亦須在發生該項終止當日四個月內,向證監會呈交經審核帳目(請參閱呈交经审核帐目等)。
业务终止后,你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安排退还所有资金及/或资产给你的客户。
註册机构
假如你擬終止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动,你應合理地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經WINGS發牌服務通知證監會你擬終止進行有關活动的意向,而在任何情況下,該通知須在該擬終止日之前七個營業日或之前發出。你亦應在上述時限內,以書面方式將有關事宜通知金管局(《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5(1)条)。
當你已終止進行所有或任何獲註冊進行的受規管活动超逾一個月時,你應在終止的日期後37日內將你的註冊證明書交回證監會,以供註銷或修訂(視屬何情況而定),除非證監會已批准你以一段較長時間遵守有關規定(《證券及期貨(雜項)規則》第4条)。
由持牌法团、持牌個人及註册机构發出的通知
除須就擬终止业务通知證監會外,持牌人及註册机构亦須在其在首次申請中向證監會提供的若干資料有所更改時,經WINGS發牌服務向證監會發出通知。如屬註册机构,便應同時向證監會及金管局發出通知。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5条及附表3第1部至第3部規定持牌人及註册机构須就指明的更改向證監會發出通知。
就屬同一公司集團的實體而言,持牌法团或註册机构可就同一項更改代表其本身及代表其他集團實體發出通知。持牌法团或註册机构應在通知內清楚列明代表哪一方發出該項通知,而其所代表的實體應知悉該項通知。
详情请参阅。
由持牌法团的董事及大股东發出的通知
凡持牌法团的董事成為或終止擔任該法團的董事時,有關人士須在此事發生後的七个营业日内,將上述事情通知證監會(《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5(6)条)。
持牌法团的大股东須在《证券及期货(发牌及註册)(资料)规则》附表3第4部所列的详情有所更改时,向证监会发出通知。
详情请参阅。
由中介人的有联繫实体发出的通知
当中介人的有联繫实体成為及不再是該實體時,須在發生有關事情後七个营业日内,將該事情通知證監會(《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65条)。《證券及期貨(有联繫实体-通知)規則》第3及4条載有就有联繫实体須向證監會發出通知的詳情。如有關詳情於通知後發生更改,有關的有联繫实体須在其更改後七个营业日内經WINGS發牌服務將該更改通知證監會。
有联繫实体亦須在其成為該實體後的一個月內,將其財政年度終結的日期通知證監會(《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5(1)(产)条)。然而,這項規定不适用於屬認可財務機構的有联繫实体。
发出通知的规定概要
下表載有比較常見的、須就更改而發出通知的若干情況。有關發出通知的規定的詳情,應參閱《证券及期货条例》(例如第123及135条)及的相关条文。所有通知必须经奥滨狈骋厂发牌服务递交。
更改事情的类别/事件 |
适用於 |
发出通知的时限 |
终止业务
|
持牌法团
持牌代表
註册机构
|
业务拟终止前最少七个营业日
|
终止以持牌代表的身分行事
|
持牌法团
持牌代表
|
七个营业日内
|
终止以负责人员的身分行事
|
持牌法团
持牌代表
|
七个营业日内
|
更改名称/姓名
|
持牌法团
註册机构
大股东
|
七个营业日内
|
有联繫实体
|
七个营业日内
|
更改营业地址
|
持牌法团
註册机构
|
营业地址拟更改前最少七个营业日
|
有联繫实体
|
七个营业日内
|
更改董事或其详情
|
持牌法团
註册机构
|
七个营业日内
|
有联繫实体
|
七个营业日内
|
更改投诉主任或其详情
|
持牌法团
註册机构
|
七个营业日内
|
更改紧急情况联络人或其详情
|
持牌法团
註册机构
|
七个营业日内
|
股本或股权结构的更改
|
持牌法团
註册机构
大股东
|
七个营业日内
|
有联繫实体
|
七个营业日内
|
更改联络方法的资料
|
持牌法团
持牌代表
註册机构
大股东
|
七个营业日内
|
有联繫实体
|
七个营业日内
|
从事业务性质及提供服务类型的重大变动
|
持牌法团
註册机构
|
七个营业日内
|
业务计划中的重大变动
|
持牌法团
註册机构
|
七个营业日内
|
更改核心职能主管(包括任何新委任及终止委任)
|
持牌法团
|
七个营业日内
|
更改核心职能主管的某些详情
|
持牌法团
|
七个营业日内
|
更改银行帐户
|
持牌法团
|
七个营业日内
|
有联繫实体
|
七个营业日内
|
更改有联繫实体或其詳情
|
持牌法团
註册机构
|
七个营业日内
|
有联繫实体
|
七个营业日内
|
更改根据投购的保险单
|
持牌法团
|
七个营业日内
|
更改核数师的名称
|
持牌法团
註册机构
|
七个营业日内
|
就在成員大會上撤換核數師等動議向成員發出通知(請參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4条)
|
持牌法团
|
一个营业日内
|
有联繫实体
(非认可财务机构)
|
一个营业日内
|
更改主管人员或其详情
|
註册机构
|
七个营业日内
|
有联繫实体
|
七个营业日内
|
獲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主管當局或監管機構授權進行某類受規管活动的的狀況的改變
|
持牌法团
持牌代表
註册机构
|
七个营业日内
|
呈交经审核帐目等
持牌法团及中介人的有联繫实体(屬認可財務機構者除外)應在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四個月內,呈交其經審核帳目及其他規定的文件(《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1)条)。
假如持牌法团於某日停止進行它所獲發牌進行的所有受規管活动,其應在該日後四個月內,向證監會呈交其以該日狀況為準的經審核帳目及其他規定的文件。当中介人的有联繫实体(非認可財務機構者)停止作為該中介人的有联繫实体時,相同的呈交規定亦适用於該實體(《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2)条)。
呈交财政资源申报表
持牌法团須每月向證監會呈交财政资源申报表。然而,只就第4類、第5類、第6類、第9類及/或第10類受規管活动獲發牌照及其牌照受到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條件所規限的法團,只須每半年呈交财政资源申报表(《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
缴付年费
除非證監會已宣布豁免某段期間的牌照年費,否則所有持牌人及註册机构應在批給牌照或註册當日之後每年的同月同日後一個月內缴付年费(《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8(2)条)。下表列出年费金额。
未能在到期日前全數缴付年费者,須就餘額繳付附加費,以及其牌照或註册可能會被暂时吊销或撤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8(3)条、第195(4)(补)及(6)条)。下表载有相关罚则。
逾期 |
罚则 |
不足一个月
|
徵收10%附加费
|
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两个月
|
徵收30%附加费
|
超过两个月但不足叁个月
|
徵收50%附加费
|
超过叁个月但不足四个月
|
暂时吊销牌照或註册
|
超过四个月
|
撤销牌照或註册
|
呈交周年申报表
持牌法团及持牌個人須在發牌當日之後每年的同月同日後一個月內,經WINGS發牌服務向證監會呈交周年申报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8(4)条)。持牌个人必须透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递交周年申报表。
未能在到期日前呈交周年申报表的人士,其牌照可能會被暂时吊销或撤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5(4)(产)及(6)条)。下表载有相关罚则。
逾期 |
罚则 |
超过叁个月但不足四个月
|
暂时吊销牌照
|
超过四个月
|
撤销牌照
|
持续培训
持牌法团及註册机构主要負責計劃及推行最能切合其聘用的持牌代表或有關個人的培訓需要的持續教育課程。有關課程應提高該等個人的行業知識、技能及專業操守。商號應進行盡職審查,確保聘用的個人符合持续培训規定。
不論所從事的受規管活动的數目和類別為何,持牌人士及註册机构的有關人士均須在每個曆年完成十小時的持续培训,其中五小時的持续培训課題必須與該人士在持续培训期間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动直接相關。
替某商號從事保薦人工作或《收購及回購守则》所指交易工作的個人,必須就與其保薦人工作或《收購及回購守则》交易顧問工作有關的課題,參加每個曆年2.5個小時的持续培训。
鑑於負責人員和行政人員負有較大責任和問責性,他們必須在每個曆年就監管合規額外參加兩小時的持续培训。
個人在成為持牌人士或有關人士的首12個月,必須參與兩個小時有關職業道德的持续培训。此後,有關個人在每個曆年須就與職業道德或合規有關的課題完成兩小時持续培训。
法團及個人的持续培训規定詳情載於《持续培训的指引》第4及5段。
持续培训的內容方面,請參閱《持续培训的指引》第7.1及7.2段内的例子。务请注意,培训课题必须与该人拟履行的职能有关。
就《持续培训的指引》第6.2段而言,修讀網上課程將被視為自修課程。只要有進行獨立評核(例如評估或測驗結果)及有充分的完成及時數紀錄,有關課程便可計算為認可的持续培训活动。這些網上課程必須與持牌人的職能有關。
持牌法团及註册机构應把有關課程及該等個人曾參與的持续培训活动的充分紀錄保存最少三年,以及須應證監會或金管局的要求供其查閱。該等個人亦應保留本身的持续培训紀錄最少三年。详情请参阅《持续培训的指引》第4段。
持牌法团及個人(經WINGS發牌服務呈交周年申报表時)須確認他們在上一個曆年是否已遵守有關持续培训規定。
持牌人并不一定要参加由認可持续培训主辦機構舉辦的課程,以符合持续培训時數的要求。獲證監會認可的持续培训主辦機構所舉辦的課程只是選擇之一。
提供涉及機械理財建議及虚拟资产的服務
假如中介人從事涉及虚拟资产的買賣和資產管理服務及機械理財金融服務,便須知會證監會。此外,中介人或其集團實體在於香港進行有關業務前,應先諮詢證監會意見。有關進一步資料,請參閱你是否需要领取牌照或註册? > 進一步指引 > 金融科技。
另请参阅
註册机构的管理層問責性
根據有關“註册机构的管理層問責性"的Q14,註册机构應於有關變動生效當日起 14 日內,向金管局及證監會提交有關更新資料及组织架构圖。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