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公開發售的投資产物
證監會的認可程序涉及審閱銷售文件,及在一些情況下會檢視产物的結構特點,以確定該产物是否符合持平的準則,及有否披露所需資料。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須獲證監會註冊。證監會負責審閱有關的組成文件,以確定該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否符合適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如欲取得更多有關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資料,請按此参阅。
獲證監會認可或註冊並不代表該产物適合你或任何特定投資者。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1 及各項指引,銷售产物的中介機構有責任按照你的個別情況向你解釋产物的性質、所涉風險及適合你的原因。
本栏载有以下资料:
公開發售的投資产物列表 | 方便搜寻獲證監會認可的投資产物及相關的銷售文件 |
獲註冊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列表 | 方便搜寻獲證監會註冊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及监察制度 | 列出獲認可的司法管轄區,而本會認為這些地區的某些投資計劃或投資管理公司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規定 |
基金互认安排 | 列出已與香港訂立基金互认安排的内地及海外司法管轄區,而獲這些地區的金融監管機構認可的合資格基金,只需通過證監會的简化認可程序,便可在香港銷售予公眾,反之亦然 |
产物資料概要範本示例 | 供产物發行商參考的指引及文件範本 |
投资相连寿险计划的式样 | 供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发行商参考的指引及文件范本 |
表格及查检表 | 與投資产物有關的申請表、合規表格及查检表 |
有關基金简易通的简易參考指南 | 這份简易參考指南適用於有意在與香港訂有基金互认安排的地區註冊成立的投資基金作公開發售的产物發行人 |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