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國際標準,是由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稱FATF)所制定。作為FATF的成員之一,香港現實施由這跨政府組織就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擴散資金籌集所頒布的建議。
在香港,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及扩散资金筹集有关的主要法例為、、、、及。
《打擊洗錢條例》訂明金融機構(包括持牌法團和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獲證監會發牌的虚拟资产服務提供者(獲證監會發牌的虚拟资产服務提供者))和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須遵守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如任何人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代表販毒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或曾在或擬在與販毒或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任何財產為恐怖分子財產,《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對該人施加舉報相關可疑交易的法定責任。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及《联合国制裁条例》訂定的規例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施加的制裁,而《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則管制提供涉及懷疑與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有關的服務。
證監會所發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虚拟资产服務提供者)》,載列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相關法定和监管规定,及持牌法團和獲證監會發牌的虚拟资产服務提供者為遵守《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法定規定而應符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標準。該指引亦提供實際導引,以助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虚拟资产服務提供者及其高級管理層制訂及執行經營領域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及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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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