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举措,包括当中所引入的“核心职能主管”概念,其目的是:
(a)阐明哪些人士应被视為持牌法团高级管理层的成员,并加深高级管理层对其问责性、监管责任和潜在法律责任的认知;
(b)划一持牌法团和法团牌照申请人在就其管理架构提交资料时所採用的格式;
(c)使高级管理层的任命要求与现时负责人员制度更趋一致;及
(d)进一步加强持牌法团的公司管治。
通函中所載的措施与《證券及期貨條例》(该条例)的現有條文,以及證監會根據该条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和發表的守则及指引是一致的。
A. 目的和範圍
这项举措,包括当中所引入的“核心职能主管”概念,其目的是:
(a)阐明哪些人士应被视為持牌法团高级管理层的成员,并加深高级管理层对其问责性、监管责任和潜在法律责任的认知;
(b)划一持牌法团和法团牌照申请人在就其管理架构提交资料时所採用的格式;
(c)使高级管理层的任命要求与现时负责人员制度更趋一致;及
(d)进一步加强持牌法团的公司管治。
通函中所載的措施与《證券及期貨條例》(该条例)的現有條文,以及證監會根據该条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和發表的守则及指引是一致的。
通函中所载的核心职能主管制度并不适用於根据该条例第117(1)条获发牌照的法团。原因是(补)那些法团全部已受其原地司法管辖区内的其他主管当局或规管机构监管,及(产)其短期牌照仅持续很短时间(不超过叁个月)。
有關提交核心職能主管的資料及组织架构圖的措施已於2017年4月18日生效。現非負責人員的整體管理監督職能及主要業務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須在2017年10月16日或之前向本會申請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請參閱通函的F部)。
B. “高級管理層”的涵義
证监会认為,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包括(除其他成员外)其(补)董事,(产)负责人员,及(肠)核心职能主管。这些类别的职位不一定要分别由不同人士担任。例如,某人可同时担任法团的董事、负责人员及核心职能主管。
“董事”一词在该条例附表1中被定义為包括“幕后董事,及身居董事职位的人(不论该人实际职衔為何)”。
持牌法团的董事会是法团内的最终决策单位。因此,证监会认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在管理持牌法团的业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故他们应被视為高级管理层的一分子。
C. 核心職能主管
在决定某人是否某项特定核心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时,持牌法团应考虑该名人士在该法团内的资歷和职权。核心职能主管应担任高级职务及拥有足够权力,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出决策和管理核心职能,以及应直接向法团的董事会或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匯报和负责(请参阅通函第9至10段)。
持牌法团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担任某项核心职能的主管,但所委任的人士应当拥有核心职能主管在资歷和职权方面所需具备的主要特质(请参阅通函第9至10段)。持牌法团的董事会有责任就权力的恰当转授作出决定。就此,证监会期望持牌法团应採用经董事会批准的正式文件,当中清楚载列法团的管理架构,包括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角色、责任、问责性及匯报途径。凡持牌法团委任多於一名人士担任某项特定核心职能的主管,董事会须确保上述文件载有每名核心职能主管的具体责任的详细资料(请参阅通函第28段)。
由内部管理委员会管治的持牌法团仍须委任一名人士(例如委员会主席)出任该法团的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凡持牌法团委任多於一名人士担任某项核心职能的主管时,董事会应在已获其批准的正式文件中清楚列明每名核心职能主管的具体责任,并详细说明如何分配该项职能的职责(请参阅问题7)。
除了向持牌法团的董事会或其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匯报外,核心职能主管亦可同时根据集团的既定政策和程序直接向母公司及/或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匯报。
核心职能主管可以身处香港境内或境外。不论属於上述哪种情况,有关人士应恰当地对持牌法团负责。法团的董事会有责任為高级管理层(包括核心职能主管)就权力及责任的恰当转授作出决定。
核心职能主管不必是持牌法团的僱员。但是,核心职能主管应在持牌法团中担当掌权职位,并应恰当地对持牌法团负责。因此,若某外界人士在持牌法团中并非担当掌权职位或仅向持牌法团提供外判服务,便不适宜委任该名人士為核心职能主管。
在决定某人就特定核心职能而言是否為核心职能主管时,应考虑该名人士在公司的资歷,及其是否有足够的权力作出决策和对有关已外判职能的履行负责(请参阅通函第9至10段)。
在没有出现利益衝突的前提下,同一人可获委任為多家持牌法团的核心职能主管。核心职能主管可以為同一公司集团旗下或由同一控股股东拥有的多家持牌法团服务。
就本舉措而言,主要業務職能包括由一類或多類受規管活动所組成的業務(請參閱通函附錄1)。一項主要業務(特別是在新發展或正處於發展階段時)不一定會產生任何收益。若將全體主要業務的核心職能主管所負責的業務範圍綜合起來,應足以涵蓋持牌法團的所有受規管活动。
持牌法團無須就並不構成任何受規管活动的業務委任核心職能主管。儘管如此,持牌法團應將所有業務(包括不屬於受規管活动的業務)納入送交證監會存檔的组织架构圖內。
就本举措而言,只有合规职能属於核心职能的范围之内(请参阅通函附录1),而内部法律顾问职能则不属於有关范围。因此,合规主管将会被视為核心职能主管,而法律主管则不会被视為核心职能主管。若一名内部法律顾问亦同时兼任合规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本举措的焦点应放在该名人士的合规职能的角色上(而非其法律顾问角色)。
證監會不擬施加任何監管批准規定,以評估個別屬非持牌人或牌照申請人的核心職能主管的適當人選資格。然而,如《適當人選的指引》第6.1.2(a)段所載,除有關履行受規管活动的能力外(除非該等規定對他們適用),若法團的非執行董事、主要人員(例如經理、高級人員、董事、最高行政人員)、大股東或其他控制人未能符合《適當人選的指引》,證監會多數不會信納該法團為獲發牌的適當人選。
就胜任能力而言,《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础就证监会在评核申请牌照的某法团是否具备胜任能力时将会考虑的事项,提供指引。特别是,附录础第滨滨(补)部是关於聘用合资格的人员,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持牌个人、风险经理、合规主任、内部核数师、资讯科技经理、交收主管及会计人员(如适用),并述明所有前线及后勤主管人员应具备不少於叁年的相关经验及适当资歷。
儘管《持续培训的指引》并不适用於属非持牌人的核心职能主管,但《适用於证监会持牌人或註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内部监控指引》)第滨滨滨节载有关於持牌法团及其管理层应有的人事及培训的指引。除其他事项外,管理层应确保职员获提供充分的入职及持续培训,以配合职员执行特定职责。公司的培训计划应确保职员通过在职培训或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循序渐进课程,拥有或获得适当而实用的经验。
D. 高級管理層應有的操守標準
證監會發出的多份守则和指引,為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核心職能主管)應有的操守提供有用的參考資料,不論他們是否持牌人。以下的一些例子是關於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應達到的操守水平: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9項一般原则表明,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應承擔的首要責任,是確保法團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
《操守準则》第14.1段进一步指明,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
适当地管理与法团的业务有关的风险,包括定期评核其风险管理程序;
了解有关法团的业务性质、其内部监控程序及风险承担政策;及
明白本身的权力及责任范围。
《内部监控指引》表明,持牌法团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行政总裁、董事总经理或其他负责运作管理的高层人员(视乎情况而定),须对法团所执行的内部监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效用负上最终的责任。《内部监控指引》亦就若干重要范畴,包括资料管理、监察事宜、审计和有关的覆核、运作监控及风险管理,提供特定的监控指引。例如,负责管理资讯科技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或会认為参阅《内部监控指引》第滨痴部(“资料管理"一节)能对他们有所帮助,当中所载的特定监控指引,是关於制订政策及程序,以确保所有与持牌法团业务运作有关的资料,包括以文件及电子方式存储的数据都是完整、连贯、保密、齐备、可靠和详尽的。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詳細載列對合規及監控職能的期望,這与負責管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尤其相關。
E. 高級管理層的法律責任
根据该条例第滨齿部,如某受规管人士犯失当行為或曾在任何时间犯失当行為,或被认為并非担任或留任同一类受规管人士的适当人选,则证监会可行使纪律惩处权,制裁该名人士。“受规管人士”一词指属或曾在有关时间属以下任何类别人士的人:
(a)???? 持牌人;
(b)???? 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或
(c)???? 參与持牌法團的業務的管理的人(不論該名人士是否持牌人)。
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的所有成员(即使并非持牌人)因参与持牌法团的业务的管理,故此均属受规管人士。
如某持牌法团因作出某行為,而犯失当行為或曾在任何时间犯失当行為,而该行為是在参与该持牌法团的业务的管理的人的同意或纵容下发生,或是可归因於该名人士的怠忽的,则该名人士亦犯失当行為(请参阅该条例第193(2)条)。
此外,為考慮採取紀律行動,證監會在斷定某受規管人士(包括參与持牌法團的管理的人)是否適當人選時,除其他事宜外,亦可考慮該名人士現時或過往的行為(請參閱该条例第194(3)及第129條)。舉例而言,如某核心職能主管未能確保持牌法團遵守證監會發表的守则或指引,或會令人質疑該核心職能主管是否適當人選。
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滨齿部可向某受规管人士施加的纪律制裁是向其追究民事而非刑事的法律责任。然而,凡任何法团(不一定是持牌法团)被裁定犯该条例所订罪行,而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任何高级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的,或是可归因於该名人士罔顾实情或罔顾后果的,则证监会可寻求向该名人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请参阅该条例第390条)。“高级人员”包括该法团的董事、经理或秘书,或其他参与该法团的管理的人(请参阅该条例附表1)。
证监会发表的《纪律处分罚款指引》适用於所有受规管人士(包括核心职能主管),不论他们是否持牌人。该指引说明证监会将会以何种方式履行向受规管人士施加罚款的职能。证监会获赋权向受规管人士施加的其他制裁為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如受规管人士為持牌人)、撤销或暂时撤销就成為负责人员而给予的核准(如受规管人士為负责人员)、禁止受规管人士申请牌照或註册成為负责人员、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士,及对他们作出谴责。
在决定责任归於何人,及高级管理层中某成员需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时,将须顾及到该名人士在特定的业务及营运上的表面或实际的权力,其在有关持牌法团所负责的职务、可能履行的监督职责,以及其对该法团或受其监督人士未能遵守《操守準则》一事的控制或知情程度(请参阅《操守準则》第1.3段)。
该条例第滨齿部订明的纪律惩处权适用於该条例所界定的所有受规管人士。该纪律惩处权不会因受规管人士身处香港境内或境外而有所分别。
即使核心职能主管制度实施后,保密责任仍会维持不变。相关人士应继续遵守该条例第378条下适用於他们的保密责任。请参阅载於证监会网站的资料(/web/TC/regulatory-functions/enforcement/secrecy-provision.html)。如证监会网站所载,就法团而言,可推定证监会将同意向法团的董事局及控股公司作出通知。在其他情况下作出披露须获得证监会同意。
核心职能主管制度与该条例的現行條文,以及證監會根據该条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和發表的守则及指引是一致的,没有向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包括核心职能主管)施加任何额外法律责任。
F. 与負責人員制度趨於一致
一般而言,證監會期望負責(a)整體管理監督職能及(b)主要業務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應尋求證監會核准其成為負責人員。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負責這兩項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都會積極參与或直接負責監管持牌法團的受規管活动。
如持牌法團內負責整體管理監督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罕有地並無積極參与或直接負責監管受規管活动,該名人士無須成為負責人員。這情況可能出現於一些持牌信貸評級機構,它們的業務職能(由行政總裁負責)与評級職能(由評級分析員負責)之間有清晰的責任區分。在此情況下,證監會預期有關的核心職能主管可能是与負責監督持牌法團的受規管活动的另一名或其他多名核心職能主管共同負責整體管理監督職能。持牌法團可委任多於一名人士作為負責整體管理監督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請參閱問題7)。
新行政总裁於获委任前,无须先成為负责人员。然而,持牌法团应向证监会清楚表明新行政总裁将会申请成為负责人员。
在考慮現任或將出任整體管理監督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的負責人員申請時,證監會會就申請人能否通過《勝任能力的指引》內所載的行業經驗要求而對申請人在業界的整體工作資歷、擬進行的活动,以及持牌法團可運用的資源(包括系統及專業知識)等事宜作出全面評核。
如申請人已長時間擔任高級職位管理某個監控或營運職能(例如風險管理、合規、財務或營運監控),即使該名人士沒有進行或直接監督受規管活动的經驗,亦可能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惟須受適當的發牌條件所規限。一般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施加的發牌條件會規定該名人士應与另一名完全勝任的負責人員共同行事。當積累了足夠的受規管活动經驗後,該名人士可根據该条例第134(1)條申請寛免遵守該項發牌條件。
证监会将会根据具体事实考虑每宗要求成為负责人员的申请或要求寛免的申请。
這視乎負責整體管理監督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實際上有否監督持牌法團的全部或若干受規管活动的營運而定。一般而言,證監會期望負責整體管理監督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成為其所監督的受規管活动的負責人員。
核心職能主管可以身處香港境內或境外。与其他駐於香港境外的負責人員一樣,證監會將會考慮對這些人士的牌照施加適當條件,例如要求該名人士与另一名完全勝任及駐於香港的負責人員共同行事。
证监会明白,部分持牌法团或会由於此项举措而需要时间检视其现时的管理架构,以及替其部分管理人员申请成為负责人员。
证监会一般期望,现非负责人员的整体管理监督职能及主要业务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会在2017年10月16日或之前(即自生效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向证监会申请获核准成為负责人员。请同时参阅问题3。
正如《胜任能力的指引》所详述,证监会可根据该指引的第4.4.3.2段,豁免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申请人,容许其无须通过本地监管架构的认可考试:
(补)&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具备充足的行业经验;
(产)&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正在担当相当高级的管理层角色;及
(肠)&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获其他人员提供监管支援,而持牌法团亦已设有适当的监控系统。
这视乎该两名人士的角色及责任而定。若他们其中一人负责日常监督集团内任何持牌法团的整体运作,该名人士便会被视為负责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及应成為负责人员。如他们均负责该项职能,则两人都应被视為核心职能主管。
除負責整體管理監督職能及主要業務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外,持牌法團可建議委任具有充分權限的任何其他人士作為負責人員,以監督其受規管活动。持牌法團須最少有兩名負責人員,以監督其獲發牌進行的每項受規管活动。
G. 提交資料
持牌法团(而非核心职能主管)须负责向证监会提交核心职能主管的资料。所有核心职能主管的委任均应获得持牌法团的董事会批准,而董事会应确保持牌法团的每名核心职能主管已同意接受其获委任為核心职能主管,及需主要负责的特定核心职能。
若核心职能主管的临时署任安排预期不会维持超过数个月,并且预计不会长期持续的话,持牌法团便无须将该项安排通知证监会。然而,如果临时委任变成长期委任,则持牌法团应於七个营业日内将有关更改通知证监会。
向證監會提交的组织架构圖內應描述:
(a)???? 持牌法團的企業體系以及其業務和營運單位;
(b)???? 持牌法團的所有核心職能主管職位、他們的匯報對象的職銜,以及就持牌法團
?????????的营运直接向该等核心职能主管匯报的人士的职衔。
持牌法團應於其聘用的任何核心職能主管的身分或核心職能主管的匯報對象的職銜有變時,提交更新的组织架构圖,但如果只是向核心職能主管作出匯報的人員有變,則無須提交更新的组织架构圖。
〈公眾紀錄冊〉內所顯示的資料種類將不會改變。如《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附表4內所載,〈公眾紀錄冊〉內會載列持牌代表及負責人員的姓名。持牌法團的组织架构圖及核心職能主管資料將不會於〈公眾紀錄冊〉內顯示。
只有身為持牌人的核心职能主管须遵守该等规定。
H. 註冊機構
通函所載的核心职能主管制度只適用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1)條獲發牌的法團及根據該條文申請牌照的法團。
至於註册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2017年10月16日發出題為“註冊機構的管理層問責性”的通函,要求註冊機構須將其最新的管理架構資料及组织架构圖發送至RI_management_info@hkma.iclnet.hk予金管局及mpra@sfc.iclnet.hk予证监会。註册机构应该自2018年3月16日起且不迟於2018年4月16日,提交所需的资料。详情请参阅金管局的、相关的金管局及。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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