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的管理公司需要就第9類受規管活动(資產管理)獲發牌照。至於該公司是否需要就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动獲發牌照,則視乎其業務範圍及運作模式而定。例如,若管理公司亦同時從事與該計劃的上市申請有關的事宜(而並非委任上市代理人),該公司將需要就第6類受規管活动(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獲發牌照;或若該公司同時涉及分銷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或其他證券,則其除需要就第9類受規管活动獲發牌照外,亦將需要就第1類受規管活动(證券交易)獲發牌照。
對於有意從事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管理業務的地產發展商,證監會建議有關發展商成立新公司來進行有關的建議業務。該新公司必須在香港註冊成立或為已經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海外公司。
请参阅证监会刋发的《发牌手册》,以获取更多关於发牌要求和程序的资料。
(问3、问6、问8、问9及问10於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問1 : 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否需要獲得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問2 : 地產發展商成立的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管理公司適宜採用哪種業務架構?
要取得有关牌照,该新公司必须拥有适当的业务架构、足够的内部监控制度及合资格的人员,以确保拟进行的业务获得适当管理。如欲索取更多有关资料,可参阅证监会发出的下列刊物:-
- 《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守则》;
- 《适用於证监会持牌人或註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 《胜任能力的指引》;
- 《基金经理操守準则》;
- 《公司融资顾问操守準则》;及
- 《证监会持牌人或註册人操守準则》。
证监会预料该新公司在成立有关业务时,会聘用专业服务及其必须委任合资格的管理人员(包括其负责人员及其核心职能主管(参阅证监会於2016年12月16日发出有关加强高级管理层问责性的措施的),以監督整個程序)。有關人員必須熟悉本地監管架構及基金管理業,以及能夠監督由於將有關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上市而引發出的事項及有關的物業管理隊伍。
该等上市事项及日常的物业管理职能可以由该公司内部处理或转授予外间的公司处理。
問3 : 於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問4 : 擬成為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人員的個別人士應具備哪些經驗?
除了須符合一般有關勝任能力的規定外(見《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2段),個別人士必須具備最少5 年投資管理及/或物業投資組合管理的可追溯的記錄 。
問5 : 是否所有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都需要獲證監會認可為負責人員?
只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界定的执行董事(見下段),才需要獲認可為有關公司的負責人員。然而,在有關公司的負責人員當中,必須最少有1名為該公司的执行董事。
就持牌法團而言,“执行董事”指該法團的董事,而該董事–
- 积极参与;或
- 负责直接监督
該法團獲發牌照進行的受規管活动的業務。
問6 : 於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問7 : 證監會會否對為出任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的管理公司而成立的新公司施加任何發牌條件?
對於成立目的純粹在於管理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的新公司,證監會多數會施加一項發牌條件,將其業務活动限制於管理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換句話說,有關公司將不會獲准進行任何其他業務活动。
問8 : 於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問9 : 於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問10 : 於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