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及會財局一直強調上市發行人的財務活动以及核數師匯報顯示發行人財務活动的財務報表妥善地進行的重要性。證監會及會財局互相支持對方履行各自的責任,共同以建立更有效監管香港資本市场的框架為目標。
- 作為合作的一部分,我們將就共同監管關注事項發出聯合聲明,以提升市场紀律及操守標準。
- 首份联合声明针对上市发行人在可疑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转移给第叁方的涉嫌失当行為个案有明显增加的情况。这些资金转移看来往往以贷款(在部分个案中可能被称為垫付款项、预付款项、按金或其他名目)為藉口。资金的收款人通常与上市发行人或其管理层有关连或有联繋,或身分不明。在某些个案中,贷款的条款对收款人十分有利,而他们不可能在其他地方以相同的条款获得贷款。在贷款变得无法收回后,上市发行人便蒙受重大减值损失。
- 在某些个案中,作出可疑贷款涉嫌用以掩饰挪用或以其他欺诈方式使用公司资产的情况。这些可疑安排亦可能作為该公司的资金非真实地进出流转的一部分,目的是美化该公司的财务前景,例如显示销售额上升及利润增加的虚假表象,以支持财务报表所呈现的良好业绩。
- 以下各节列出证监会和会财局的观察所得,及公司、审核委员会及核数师就上市发行人作出的贷款、垫付款项、预付款项及类似安排应依循的操守标準及常规做法。
概览
- 管理层有责任创建适当的监控环境,并维持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以保障公司资产,防止及侦测欺诈和错误,以及确保该公司财务报告的準确性。这些内部监控措施亦应确保该公司合法营运,及遵从所有适用的法律及规例。
- 負責管治公司管理層的人員(包括審核委員會)有責任監督管理層的活动,及確保訂立充分的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及其有效執行。這些人員的積極監督有助鞏固管理層致力在全公司推行誠信文化及道德操守的承諾。
- 在接受调查的个案中,我们经常看到有可疑贷款及有关的惯常做法出现下列情况。
欠缺商业理据
- 许多可疑贷款是在商业理据薄弱或没有商业理据的情况下授出。举例而言:
- 某从事贸易的上市发行人以远低於其资金成本的利率向某供应商授出一笔贷款。不久之后,该上市发行人从一家财务公司取得一笔金额相近的贷款,利率是它向供应商收取的两倍。该上市发行人无法提供合理理由支持其按这些条款向供应商授出贷款。
- 某上市发行人在没有任何合理的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向第叁方授出无抵押的免息贷款,令该发行人承担不合理的信贷风险及其他潜在的损害性后果,例如无法偿还该发行人本身的债务,或违反与该发行人的借款有关的贷款契诺。
- 某上市发行人据称為了购买货品而支付了预付款项,但常设的购买协议并无预先作出付款的规定,而有关货品从未被交付。
风险评估、尽职审查及文件纪录不足
- 可疑贷款通常在没有适当的风险评估、尽职审查或文件纪录的情况下授出。举例而言:
- 某提供系统服务的上市发行人向过往与其并无业务关係的"相熟公司"授出无抵押贷款。管理层仅认為借款人可能会带来新业务而授出有关贷款,却并没有对借款人进行适当的信贷评估或背景查核。最后,有关贷款出现违约,而该上市发行人没有从借款人获得任何实际业务。
- 某作為放债人及零售商的上市发行人在没有任何抵押品的情况下授出贷款,其依据是借款人拥有包括物业在内的资产证明其还款能力。该上市发行人没有就有关资产进行进一步的尽职审查,以查明其是否不受任何产权负担所约束。该发行人也没有查询借款人在有关贷款到期时是否具有财务实力偿还。
- 在上述例子中,作出贷款的过程均缺乏文件纪录為证。
内部监控不足
- 授出可疑贷款的上市发行人没有就授出、监察及收回贷款制订适当的内部监控制度及政策。举例而言:
- 大额贷款没有获得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适当批核。大额贷款有时是由主席单独或与数名指定董事批核,或由较低层的管理人员在董事局没有正式审查的情况下批核。
- 监察有关贷款的还款及收回情况的内部监控措施不足。有些上市发行人没有任何监控措施来确保其能迅速採取收回行动,例如发出要求还款信或採取法律行动。
- 即使有关贷款早已远超原本的到期日且没有还款,还款期仍然在没有任何合理的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多次被延后,亦没有以文件记录理据及经过适当的批核。
- 在某些个案中,可疑贷款的减值明显地是任意釐定的,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如何客观地釐定及适当地批准减值额。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
-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應確保重大貸款通過有效的審查、風險評估及盡職審查程序,並獲得適當的批核。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會應確保公司按照相關財務匯報規定,作出真實而中肯地反映情況的公開披露(包括財務報表)。
- 上市发行人及其管理层在审查、授出和监察贷款,於财务报表及公司公告中作出披露,及管理应收贷款的可收回性(包括评估应收贷款的可收回金额)和任何减值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董事的责任是在评估、建议或批核公司交易(包括贷款)时,须善意地1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前提,及适当地以谨慎、技能和勤勉的态度行事。董事在被要求批核一笔建议贷款时,应严谨地评估授出贷款的商业理据,并确保贷款以合理理由及按照对公司整体而言有利的条款授出。鑑於上文第9至13段所述的观察所得,董事在被要求批核大额贷款(包括个别小额但合计后金额变得相当大的多笔相关贷款)、无抵押贷款或在发行人日常业务以外授出的贷款时,应加倍留神。
- 董事会应确保上市发行人建立并维持适当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包括评估和管理信贷风险的监控措施,及在以下方面的其他系统、流程和程序:
- 授出贷款;
- 监察还款;
- 跟进逾期款项;
- 识别出减值的情况;
- 评估减值的程度;
- 相关的备存纪录;及
- 对内及对外匯报,包括在财务报表及公司公告(如适用)内作出披露。
- 除了审查贷款的理据和建议条款外,董事亦应在情况有需要时确保贷款由称职的人员进行信贷评估,及获提供适当的抵押品,以保障上市发行人的利益。信贷评估通常包括对借款人的背景、财政实力和还款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抵押品或担保进行足够程度的尽职审查。
- 董事会应确保上市发行人备有适当及清晰的文件纪录,以证明和佐证对借款人进行的尽职审查和信贷评估,贷款的批核,所提供的担保或资产质押的执行(或在没有提供担保或资产质押的情况下,说明未获得担保或资产质押的理由),抵押品的足够程度及可强制执行性,以及就此取得的专业意见的详情(如有)。
- 董事會應確保上市發行人已制訂程序,以識別重大事項(例如拖欠定期利息款項)並在適當情況下就此向董事會匯報,及遵守外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除其他事項外,有關的披露資料通常包括未償還貸款的餘額,造成該問題的相關事件或情況,已確認或撥回的任何減值損失,及用作計量預期信貸損失和信貸風險承擔的方法、假設和資料。
- 就向關連方提供的貸款,董事尤其應注意確保授出貸款的理據及其建議條款均符合公司整體的最佳利益,及確保上市發行人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上市發行人應在財務報表中披露與關連方的關係,各項條款和條件(例如相關抵押品或擔保的詳情),及就了解貸款因該關係而造成的潛在影響而言屬必要的任何其他資料。
- 董事会应採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上市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具有成效,而不是纯粹依赖管理层在公司依据《上市规则》所编製的年度公司管治报告内的陈述。如未有披露重大监控缺失,便可能构成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违反相关法律和规例的行為。
- 此外,我们鼓励上市发行人董事会邀请核数师出席就讨论在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包括与贷款有关的事项,及管理层如何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的董事会会议。
对上市发行人审核委员会的期望
- 上市发行人审核委员会乃管治流程的重要基石之一,在监督公司执行有效的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系统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令策略、交易和财政等特定业务风险能以有系统的方式获得识别和管理,并在财务报表中充分地披露不寻常项目和关连方交易。
- 审核委员会应确保公司设有适当且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包括在授出贷款、监察还款和釐定减值等方面,以及确保有关贷款适当入帐及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在这过程中,委员会应确保公司订立程序,在贷款超出某个限额时,必经董事会预先批核,以及由委员会和董事会定期评估贷款限额是否适当。此外,审核委员会应在审计期间与公司核数师保持沟通,以便公司妥為解决在审计中识别到有关贷款的重大事项,例如关於授出贷款的商业理据的问题或任何重大可收回性的事宜。
对核数师的期望
- 核数师是财务匯报质素的把关者,有责任就公司的财务报表并无重大错误陈述(不论是否因欺诈或错误所致)作出合理保证。在对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所记录的可疑贷款执行审计程序时,核数师应:
- 考虑是否需要因欺诈或其他不合规行為而釐定一个较高的重大错误陈述风险;
- 就上市发行人对授出及监察相关贷款所採取的内部监控措施的成效取得证据,并特别注意管理层逾权的可能性;
- 就对因欺诈或其他不合规行為和管理层逾权而引致的重大错误陈述的经评估风险,及就对内部监控措施的经评估成效,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包括对日记帐分录和其他会计调整的合适性和适当授权进行测试;
- 保持专业的怀疑态度,及严谨地评估管理层对贷款的陈述如目的、对手方及可收回性等各个范畴,方法是从其他独立来源取得的证据以验证管理层的陈述,及消除从不同来源取得的证据之间的歧异;
- 评估管理层就贷款减值所採纳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可靠,及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相关披露是否充足;及
- 向负责管治管理层的人员(包括审核委员会)传达在审计期间识别到有关贷款的重大事项,包括在相关内部监控措施中发现的缺失。
- 核数师在该等情况下应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 严谨地评估贷款的商业理据;
- 審查關乎授出貸款的始末的往來通讯及合約或協議的正本,確保貸款屬有效及按照協定條款授出;
- 审查信贷评估、尽职审查程序及获得适当授权下批核的证据,例如有关对手方的内部或外部信贷报告及董事会会议纪录;
- 就對手方是否真實存在和其身分取得獨立證據,例如進行公司搜寻(就對手方為企業而言屬基本步驟),及以電話或實地考察的方式直接聯繫對手方;
- 审查与资金转移有关的银行和其他文件,确认与贷款有关的资金按照协定条款经由公司的银行帐户转至对手方(或其授权代表);及
- 直接从对手方取得有关贷款的本金、条款和未偿还餘额的书面确认。
- 会财局指出,若就可疑贷款所进行的审计程序乃属於审计上市发行人的整体流程的一部分,核数师应以监督及审阅的形式充分监控审计团队的工作质素,并由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适当审阅审计团队作出的重大判断和结论。
-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核数师对客户负有专业保密责任,他仍有法律责任向适当的主管当局匯报发现或怀疑出现的欺诈行為。如在该等情况下有任何疑问,核数师应在决定採取行动前,考虑取得有关其匯报或披露责任的法律意见。
- 一般而言,如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高级人员或核数师有理由怀疑或知道某欺诈行為可能或已经发生,便应立即向证监会匯报有关事宜2。有关匯报可以保密方式作出。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1條規定,豁免現時或曾經是一間現時是上市公司的公司的核數師或該上市公司的任何相聯公司的核數師的人,僅因他向證監會真誠地傳達任何關於他以核數師身分察覺,並與該公司的業務中的涉嫌欺詐活动或參與該公司管理的人士的失當行為有關的事宜的資料或意見而招致的民事法律責任(不論是在合約法、侵權法、誹謗法、衡平法或是在其他法律下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證監會強烈建議核數師及時匯報任何所識別的不合規行為。
上市发行人犯有缺失的潜在后果
- 披露與貸款有關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刑事罪行或市场失當行為。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任何人披露或牵涉入披露相当可能会诱使进行证券交易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知道该资料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任何人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十年。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对任何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证监会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责任。《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所订罪行的最高刑罚為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两年。
- 除刑事檢控外,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對因參與上市發行人的管理並牽涉入授出可疑貸款或管理該公司有關可疑貸款的業務而犯有過失的董事或人士展開民事訴訟,並尋求頒發取消資格令及補償令。證監會亦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就披露與授出貸款有關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在市场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
- 證監會一直與香港警務處及廉政公署等其他执法機構合作,共同打擊上市發行人的企業欺詐。如授出可疑貸款涉及串謀欺詐、欺騙、賄賂、不誠實行為或其他欺詐性活动,證監會可與其他执法機構合作,在必要時採取执法行動。
- 會財局亦根據《会计及财务匯报局條例》對上市發行人的財務報表進行查訊和定期審閱。如在查訊中識別出會計方面的不遵從事宜,會財局會向有關上市发行人的董事發出通知,要求在指明限期內消除不遵從事宜。如董事不遵從該通知,會財局會向法庭申請強制消除會計方面的不遵從事宜或轉交聯交所以考慮跟進行動。
- 此外,會財局提醒上市發行人董事會注意《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则》)所訂明的其對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負有的責任。根據該附錄第二部分第D.2節及第D.2.1段,董事會負責評估及釐定發行人達成策略目標時所願意接納的風險性質及程度,並確保發行人設立及維持合適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此外,董事會應持續監督發行人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確保最少每年檢討一次有關系統是否有效,並在《企業管治報告》中向股東匯報已經完成有關檢討。
- 会财局亦会对负责编製或批准包含不遵从事宜的财务报表的会计师展开调查,而这可能会导致会财局根据《会计及财务匯报局条例》对身為专业人士的个人採取纪律行动。任何专业人士如被发现犯有《会计及财务匯报局条例》第37础础条所界定的失当行為,会财局可根据《会计及财务匯报局条例》第37颁础条向其施加处分,包括但不限於命令暂时吊销或撤销该人的註册,取消该人的执业证书,及就每项失当行為命令缴付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
公眾利益实体核数师及註册负责人犯有缺失的潜在后果
- 公眾利益实体核数师及註册负责人就上市发行人的可疑贷款进行的审计程序如存在缺失,可构成《会计及财务匯报局条例》第37础及37叠条所界定的失当行為。
- 《会计及财务匯报局条例》第37顿及37贰条规定,会财局可对公眾利益实体核数师及註册负责人施加处分,命令缴付最高数额為1,000万元或因该失当行為而令该人获取的利润金额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叁倍(以金额较大者為準)的罚款。
- 会财局亦可撤销或暂时吊销公眾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註册或认可,或禁止核数师申请註册或认可為公眾利益实体核数师。会财局亦可将该人从该公眾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註册负责人名单除名。
结论
- 董事会(包括辖下的审核委员会)应注意其对上市发行人及其股东负有的责任,并採取合理程度的谨慎以防止公司资产出现损失或被不当使用。他们应确保上市发行人对授出贷款设有并维持合适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监察还款情况,并确保在财务报表和公告中作出充分披露。上市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应採取合理步骤,以确保上市发行人设有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来侦测不合规行為,并採取适当的行动以查询其所知悉的任何可疑或不合规交易,不论是现有交易或建议交易。
- 核數師有責任就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誤陳述取得合理保證,不論有關錯誤陳述是否因欺詐或其他不合規行為和管理層逾權所引致。他們應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著專業的懷疑態度,並在識別可疑貸款的過程中因應所顯示的較高風險而對其審計方式作出調整,藉此取得足夠及適當證據以支持審計结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会计及财务匯报局 |
1 根据《上市规则》第3.08条,董事必须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準。
2 有关如何向证监会作出投诉的详情,请参阅证监会网站。(/tc/Lodge-a-complaint/Against-intermediaries-and-market-activities)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