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声明已被2023年11月2日所发出的取代及更新。
2019年3月28日
本聲明旨在提醒從事证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稱STO)的公司或個人有關適用的法例及监管规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證監會)亦再次希望提醒投資者注意與虚拟资产(包括STO關涉的代幣,即证券型代幣)有關的風險。
对厂罢翱的规管
厂罢翱通常指具备传统证券发售属性的特定代币发行,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拥有权(例如黄金或房地产)或经济权利(例如利润或收益的分佔权)的证券型代币。证券型代币一般仅发售予专业投资者。
在香港,证券型代币可能属於《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1,並因而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規管。
在证券型代幣屬於"证券"的情況下,任何人如要推廣及分銷证券型代幣(不論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資者為對象),除非獲得適用的豁免,否則須根據《证券及期貨條例》就第1類受規管活动(证券交易)獲發牌或註冊。任何人在未獲發牌的情況下從事受規管活动,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屬刑事罪行。
推廣及分銷证券型代幣的中介人須確保遵從所有現行的法例及监管规定,尤其是《操守準則》2第5.2段(經《有關合適性的常见问题》3所补充)。根据《网上分销及投资諮询平台指引》及《操守準则》第5.5段4,证券型代幣會被視為"複雜产物",因此中介人亦須採取額外投資者保障措施。
此外,這些中介人亦應遵守以下規定,即類似本會在2018年11月1日發出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銷虚拟资产基金》內列出的那些規定。現將有關規定的重點概述如下:
(A) 销售限制
中介人如推廣或分銷证券型代幣,必須就第1類受規管活动(证券交易)獲發牌或註冊,而证券型代幣應只發售予專業投資者。
(B) 尽职审查
分銷证券型代幣的中介人應進行妥善的尽职审查,以深入掌握有關STO的情況,當中應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層、研發團隊及發行人的背景及財政穩健性,以及支持有關证券型代幣的資產是否存在和有關資產所附帶的權利。中介人亦應細閱與STO相關的所有材料,包括已公布的資料(例如白皮書)及任何相關推廣材料,並且應確保向客戶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準確及不具誤導性。
(C) 须提供予客户的资料
為協助客戶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中介人應以清晰及易於理解的方式提供有關STO的資料。中介人亦應在當眼處提供警告聲明,說明與虚拟资产有關的風險。
中介人務請落實足夠的系統與監控措施,確保在從事分銷STO活动前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可能會影響它們繼續持牌或獲註冊的適當人選資格,並可能導致證監會採取紀律行動。
中介人在從事與STO有關的任何活动前,應先與證監會討論其計劃5。
对投资者的告诫
本會促請投資者注意虚拟资产涉及的潛在風險。證監會已多次提醒投資者,虚拟资产面對較高的流通性不足或價格波動、定價欠缺透明度、遭黑客入侵及欺詐的風險。這些風險亦適用於证券型代幣。由於STO是一種嶄新的集資方式,加上市场仍在不斷演變,故投資者在決定是否作出投資時應保持審慎。投資者在買賣证券型代幣時,或會蒙受重大的財務損失。投資者如未能完全理解有關風險和承受潛在虧損,便不應作出投資。
如对本声明有任何疑问,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联络办事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完
1 定義載於《证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
2《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3《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见问题》及《有關觸發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见问题》。
4&苍产蝉辫;将於2019年7月生效。
5&苍产蝉辫;详情请参阅日期為2018年6月1日的《致中介人有关遵守通知规定的通函》。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