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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投資者對虚拟资产的認識
問1 :
評估投資者對虚拟资产的認識的準則是甚麼?
答:
平台营运者應根据在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中向投資者取得的資料,全面評估该投資者對虚拟资产的性质和风险的了解。
以下是用來評估投資者是否可被視為具備對虚拟资产的認識的若干準則(並非巨細無遺):
(a) 该投資者是否曾接受有關虚拟资产的培訓或出席有關課程。 這些培訓課程可採取不同的形式,例如由學術機構或平台营运者提供的網上或實體課程,前提是這些課程為投資者提供有關虚拟资产的性质和风险的一般知識 ;
(b) 该投資者現時或過往的工作經驗是否與虚拟资产有關;或
(c) 该投資者是否具備過往在虚拟资产方面的交易經驗 ,包括该投資者曾經投資的虚拟资产類別,该投資者的虚拟资产交易的成交量和頻密程度,及進行這些交易的時間。
平台营运者应向该投资者作出适当的查询及收集该投资者的相关资料,从而作出评估。 例如:
如 该 投资者表示其已接受培训,平台营运者应查询课程提供者的类别(例如金融机构、平台营运者及学术机构)及培训期间所涵盖的范畴;及
如 该 投资者表示其拥有与 虚拟资产有關的工作經驗,平台营运者應取得该投資者曾任職的/與其合作的公司(例如金融機構、平台营运者及科技公司)的業務性質有關的資料,並查詢该投資者所參與的任務或項目,及该投資者在這些任務或項目中的角色。
平台营运者应备存适当审计线索,以证明其已作出上述评估。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4段)
問2 :
平台营运者應如何評估聯名帳戶的持有人對虚拟资产的認識?
答:
平台营运者在與聯名帳戶進行交易时,應評估發出交易指示或操作相關聯名帳戶的個人是否具備對虚拟资产的認識。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4段)
問3 :
平台营运者應如何評估法團投資者對虚拟资产的認識?
答:
在與法團投資者進行交易时,平台营运者可考慮以下因素以決定该法團投資者對虚拟资产的認識水平,其中包括:
(a) 公司類別,例如该投資者是否一家設有專屬投資職能的大型企業集團,或由有關擁有人作出投資決定的小型私人公司;及
(b) 该公司的投資程序及管理架構,例如在公司內如何作出一項投資決定,及是否已作出妥善安排由特設職能來負責作出投資決定,以及该公司的過往投資經驗。
因此,举例而言 :
如法团投资者有 特設職能負責為其作出投資決定,平台营运者可考慮该公司的投資程序及管理架構,並評估该專責職能在 了解虚拟资产的性质和风险 方面的能力;及
如法團投資者没有既定的企業架構和投資程序,及投資決定實際上是由單一個人(例如该公司的擁有人)作出,平台营运者可評估負責作出投資決定的人員的背景及其對虚拟资产的認識。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4段)
問4 :
若投資者不具備對虚拟资产的認識,平台营运者向他們提供的虚拟资产培訓課程應達到哪個水平?
答:
有關的培訓課程應旨在為该等投資者提供對 虚拟资产 的一般知识,以协助其了解 虚拟资产 的性质和风险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4段)
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問5 :
平台营运者應如何評估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答:
平台营运者可採用不同的方法来评估 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举例而言,平台营运者可透过 其认识你的客户程序及/或风险评分问卷取得的客户资料 來評估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如平台营运者 使用风险评分问卷来支持其评估,它们应注意问题及相关评分机制的设计。例如, 平台营运者 应适当地设计各项问题、每条问题的可能答案的清单以及风险评分机制,以準确地反映客户的个人情况,及避免评估结果错误地指向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此外, 平台营运者 不应要求客户以某种方式作答,从而令到评估得出目标风险承受水平,例如 高风险承受水平。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6段)
問6 :
如某客戶被平台营运者評估為具有低風險承受水平,该客戶会否被認為適合參與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营运者可否向该客戶提供服務?
答:
一般而言,证监会认為 虚拟资产具有高風險,只有被評估為具有高風險承受水平的客戶才会被認為適合參與虚拟资产的交易。 如某客户被评估為 不适合参与 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便不應向该客戶提供服務。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6段)
問7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要求平台营运者提供用以對客戶和虚拟资产進行評估及編配風險評級的方法的資料。在符合這項要求时,是否作出一般描述即可?
答:
這項披露規定旨在讓客戶對平台营运者得出風險評級所採納的方法有基本了解 。 證監会不会要求平台营运者詳述有關方法的技術細節(例如,平台营运者無需詳細披露各考慮因素所佔的比重) 。 重点是要让客户能够了解及评估其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应如何运用风险评级 。 有关资料应以易於理解的方式传达,而所用的文字应清晰浅白,务求让客户易於阅读及理解披露内容 。
(主要参考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6 及 9.21(b) 段)
客户的风险上限
問8 :
平台营运者在设定客戶就虚拟资产所承擔的风险上限时,應考慮甚麼因素?
答:
平台营运者應考慮以下從客戶取得的資料,其中包括:
(a) 客户的财政状况,包括客户的净资产、年度收入及速动资产;
(b) 在设定(及其后检视)风险上限时,客户 的虚拟资产持倉量(在平台营运者或以其他方式持有) ;及
(c) 客户的其他个人情况,例如 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若平台营运者已盡合理努力從客戶取得資料,除非平台营运者已經或理應察覺到该等資料屬不準確或已過时,否則平台营运者可依賴所取得的資料 。 若客戶提供的資料互相矛盾或不完整,平台营运者應通知客戶及要求客戶作出澄清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7段)
問9 :
何谓合理的风险上限?
答:
设定风险上限的目的在於确保客户 就虚拟资产所承擔的風險與其個人情況相稱,及避免虚拟资产過度集中於客戶的投資組合。 设定風險上限僅旨在限制存放於平台营运者的虚拟资产的數額。
平台营运者 在 设定 风险上限时, 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及考虑在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取得的所有相关资料 ,并应可随时為所设的上限提供支持理据。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7段)
問10 :
如客戶違反其風險上限,平台营运者應採取甚麼步驟?
答:
如客戶違反其風險上限,平台营运者應實施充分的監控措施,以避免客戶增加其虚拟资产的持倉。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7段)
客户协议
問11 :
可否在保留《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11(g)段中的條款(合适性条款)的整體意思/實質內容的情況下,對该條款的用詞作出修改?
答:
合适性条款 必须逐字纳入,不得改动其原有用词 。 然而,证监会不反对就 合适性条款 作出轻微及不重要的草拟修订,把对 “我們”、“閣下”及“協議”的提述分別改為“本公司”、“客戶”及“條款&谤诲辩耻辞;等,從而配合平台营运者有關文件內的相互提述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11(g)段)
問12 :
合适性条款是否適用於在非招揽情況下銷售被分類為複雜产物的虚拟资产?
答:
合适性条款適用於平台营运者向客戶 “招揽 &苍产蝉辫;销售或建议 包括虚拟资产在內的任何产物”的情況 。 因此,该條款不適用於在非招揽情況下銷售 被分類為複雜产物的虚拟资产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11(g)段)
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议的責任 ── 觸發合适性规定
問13 :
證監会可否舉例說明於平台登载的材料的整體展現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內容在甚麼情況下会或不会觸發平台营运者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议的責任(亦稱為合适性规定)?
答:
於平台登载有關個別虚拟资产的材料的整體展現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內容,以及平台內容的設計及其營造的整體印象,都是斷定有否觸發合适性规定的考慮因素 。 以下是說明登载材料在何種情況下会或不会觸發合适性规定的非詳盡例子列表 :
不会 觸發合适性规定的例子 :
登载 虚拟资产 列表及提供途径让使用者取览 虚拟资产 ,及登载基於事實的 虚拟资产 资料,包括提供连接至 虚拟资产官方網站及白皮書 的连结。
登 載採用客觀準則(例如表現數據)而挑選的虚拟资产的列表 。
登载並非與任何個別 虚拟资产 有关的费用折扣(例如限时减价优惠或长期客户的一般交易费折扣)的广告。
就 虚拟资产 的自主研究提供客观的筛选功能(例如一年、叁年、五年的表现数据或自推出以来的表现数据)。
登载非與個別 虚拟资产 有關的資料,例如市场消息或更新、業界及行業趨勢,以及教育材料。
在新刊發的研究報告的名稱旁邊加上帶简單閃動效果的 “ 新 ” 字 标记。
登载與涉及特定虚拟资产的客戶活动有關的统计数据或趨勢,而有關统计数据或趨勢是根据事實及客觀準則而得出及没有對客戶施加繼續進行交易的壓力(例如列出虛擬資 产列表,并加上 &濒诲辩耻辞;其他买 入虚拟资产 A 的客戶亦查看了這些虚拟资产"的描述 )。
登载與 虚拟资产 有關的教育材料,前提是有關材料(不論是單獨或結合其他通讯而言)不包括就特定 虚拟资产 作出的建议。
会 觸發合适性规定的例子 :
登载當中包括了就個別 虚拟资产 进行任何交易便可获得与 虚拟资产 有关的奬励(例如现金回赠及费用折扣)的广告。
登载與個別 虚拟资产 有关的报告,当中 载有 &濒诲辩耻辞;万勿错过!&谤诲辩耻辞;或&濒诲辩耻辞;立即行动!&谤诲辩耻辞;等 字眼。
持续出现与特定 虚拟资产 有关的弹出窗口或闪动效果。
在平台為客户进行风险状况评估后,即时向客户展示一份具体的 虚拟资产 列表,而列表上 附有 &濒诲辩耻辞;这些 虚拟资产 可能适合阁下或符合阁下的风险承受水平 &谤诲辩耻辞;等 陈述。
当与客户完成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或当客户透过客户状况评估工具提供资料,或当客户提供了其资料更新后,製作一份特选 虚拟资产 列表,而有關列表可能被視為建基於该等由客戶所提供的資料。
上述例子并非详尽无遗,并仅供说明之用 。 平台营运者應參照證監会發出的指引(可能經不時更新),考慮本身的情況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段)
問14 :
證監会可否舉例或提供指引,說明平台內容的設計及其營造的整體印象在何種情況下会觸發合适性规定?
答:
若没有出现可合理预期将影响投资者的其他事实和情况,只要与特定 虚拟资产 有關的材料是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話,登载有關材料本身並不会構成招揽或建议行為,及不会觸發合适性规定 。
在斷定登载材料会否觸發合适性规定时,有關評估應考慮這些材料的內容及整體展現安排,以及平台內容的設計及其營造的整體印象 。
證監会已提供在何種情況下会及不会觸發合适性规定的例子(見上文常见问题 13 ) 。 關於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材料,證監会提供的例子說明登载採用客觀準則而挑選的 虚拟资产 的列表(即有关列表并非平台提供的全部 虚拟资产 的列表,而只是整個列表中的某些部分)不会觸發合适性规定 。 就此,平台营运者在擬備經挑選的 虚拟资产 列表时应有合理的根据,并应列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所採用的客观準 则。
換言之,若要觸發合适性规定,證監会預期需有額外的因素配合,而這些因素都会誘使客戶進行交易或對客戶施壓繼續進行交易(不論是透過材料的內容或整體展現安排(例如呈示方式)) 。 舉例來說,若登载當中包含了與 特定虚拟资产 有關的奬勵(例如現金回贈及費用折扣)的廣告,便会觸發合适性规定 。 使用提示訊息及閃動圖示亦可能更容易令人認為正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為,因而觸發合适性规定 。 举例来说,若与特定 虚拟资产 有關的彈出窗口或閃動效果持續出現,便会觸發合适性规定 。
部分平台可能附設人際互動功能(例如透過熱線或即時通讯),以解答客戶疑問 。 合适性规定是否被觸發取決於人際互動是否涉及招揽或建议行為,這需要對每次互動溝通的內容及在甚麼情況下進行來作出分析(見下文常见问题 15 )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段)
問15 :
平台营运者与客户就虚拟资产的互動溝通,在甚麼情況下会觸發合适性规定?
答:
平台营运者 可以不同形式与客户进行有关 虚拟资产 的互动沟通(例如以面对面、电话及电子方式进行沟通,或同时使用以上任何方式) 。平台营运者 与客户就 虚拟资产 的互動溝通会否觸發合适性规定,取決於在考慮到每宗個案的事實及情況後, 平台营运者 有否作出招揽或建议行為 。
一般 指 引 原则
就事实及情况作出判断时,需对每次互动沟通(例如向客户发出的讯息及材料(如有))的内容和在甚麼情况下进行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 。 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 :
(a) 與客戶進行溝通的內容及在甚麼情況下進行,例如有關溝通是否只限於提供關於某虚拟资产的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資料,或是否包含涉及邀請或誘使客戶作出相應行動及投資某特定虚拟资产的陳述;
(b) 有关沟通是否针对特定客户进行;及
(c) 已採取的一連串行動,例如,有關溝通是否屬於由多個步驟構成的招揽或建议行為的一部分,並因而觸發合适性规定。
这些因素可能互有关连,应整体予以考虑 。 举例而言,如 平台营运者 在广泛发布某 虚拟资产 的報告後,致電客戶跟進及推介客戶購買或出售该 虚拟资产 ,則此舉相當可能会觸發 合适性规定。 同样地,提供一份经筛选的 虚拟资产 的清單供客戶考慮,然後建议该客戶直接在平台上進行交易,便相當可能会觸發 合适性规定 ,因此 平台营运者 须确保其為客户履行為客户 提供合理適當建议的責任 。
具体例子
為协助 平台营运者 應用上述一般指引原则,我們在下文提供一份並非詳盡無遺的列表,說明 平台营运者 在与客户进行有关 虚拟资产 的互動溝通時相當可能会或相當可能不会觸發合适性规定的各種情境 。
相當可能不会 觸發合适性规定的例子說 明:
純粹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而没有進行旨在招揽或推介该客戶買賣某特定虚拟资产的任何其他溝通。
向客戶提供關於某特定虚拟资产的事實資料(例如連接至 虚拟资产網站及白皮書 的连结),而没有 任何事前溝通或附帶任何訊息以招揽或推介该客戶買賣该虚拟资产。
應客戶的要求提供關於某特定虚拟资产的事實資料(例如連接至 虚拟资产網站及白皮書 的连结),而没有 任何事前溝通及附帶任何訊息以招揽或推介该客戶買賣该特定虚拟资产。
應客戶的要求在與某虚拟资产有關的若干事實資料有所更新時(例如某特定虚拟资产達到某個價位)向其作出提示,而没有 任何事前溝通及附帶任何訊息以招揽或推介该客戶買賣该虚拟资产。
相當可能会 觸發合适性规定的例子說 明
在向客戶提供關於某虚拟资产的事實資料後,致電该客戶跟進及推介该客戶購買或出售该虚拟资产。
與某客戶或某組選定客戶討論某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組合的優點,並暗示或明示该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組合适合客户。
可能被視為是在考慮客戶的情況(例如風險承受能力)後,與客戶進行關於投資於某特定虚拟资产的任何溝通。
在某虚拟资产首次發售期間,致電客戶及推介该客戶購買该虚拟资产。
根据客戶的情況(例如風險承受能力)揀選某些虚拟资产並向该客戶提供關於该等虚拟资产的事實資料。
經考慮客戶本身的情況後,根据该客戶提供的參數或要求物色虚拟资产。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段)
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议的責任 ── 遵守合適性責任
問16 :
平台营运者應收集甚麼客戶資料以進行合適性評估?
答:
除了根据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5 及 9.6 段在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 取得的資料外,為求更了解客戶的個人情況,以進行合適性評估,平台营运者應向客戶收集有關資料,包括客戶的投資知識和經驗(亦見上文常见问题 1 )、投資期及(如適用的話)承受風險能力(包括資本虧損風險)(亦見上文常见问题 5 )。
若平台营运者已盡合理努力從客戶取得資料,除非平台营运者已經或理應察覺到该等資料屬不準確或已過时,否則平台营运者可依賴所取得的資料來履行認識你的客戶的要求 。
若客戶提供的資料互相矛盾,平台营运者應通知客戶,並於進行合適性評估前要求客戶作出澄清及糾正不一致的情 况。 平台营运者可實施監控程序,引導客戶注意不一致的的資料,讓他們有機会作出更正,並提供最新及最準確的資料 。
若客戶提供的資料不完整,平台营运者應通知客戶,並於進行合適性評估前要求客戶作出澄清 。
若客戶拒絕披露其財務狀況,平台营运者在進行合適性評估時僅應考慮该客戶在平台营运者持有的資產的數額,並應避免根据不完整的資料或推測作出假設 。 平台营运者所得到的客戶資料愈少,愈應以保守態度進行合適性評估 。
每名客户的资料均应妥善地以文件记载及(如适用的话)持续更新 。
(主要参考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20 、 9.21 及 9.22 段)
問17 :
平台营运者在進行合適性評估時應考慮甚麼因素?
答:
平台营运者 必須將其推介的虚拟资产的風險回報狀況與客戶的個人情況進行配對,從而提供合理適當的建 议。 因此, 平台营运者 應運用其專業判斷能力,並顧及客戶的投資目標、投資期、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及財政狀況(例如淨資產和即時資金周轉需要)等,勤勉盡責地評估虚拟资产的特點及所涉及的風險是否確實适合客户,以及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平台营运者 在評估虚拟资产對客戶的合適程度时,應仔細考慮所有切合该客戶本身的相關情況,包括集中風險 。平台营运者 應以所獲得的客戶資料(例如透過平台营运者持有的虚拟资产組合,及關於客戶財務狀況的資料)及所有相關因素,作為評估集中風險的依據 。
平台营运者的高級管理層應實施充分的監控措施,以確保所有合適性評估均是妥善進行。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9.21及9.22段)
問18 :
當觸發合适性规定時(例如因平台营运者的職員預先就涉及某特定虚拟资产的交易意見與客戶進行溝通),平台营运者可否進行交易後合適性檢查(即在執行交易後才進行合適性評估)?
答:
不 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20 段 規定,平台营运者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為时,應確保其向该客戶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為,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 。 平台营运者應在作出招揽或建议行為前,或最遲應在執行交易指示前,確保 虚拟资产 适合客户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9.21及9.22段)
問19 :
當交易指示被評估為不適合某客戶时,平台营运者可否繼續執行该交易指示?
答:
若有責任確保合適性的平台营运者已評估某項交易為不适合客户,但该客戶仍希望進行有關交易,平台营运者便不應執行有關交易 。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20 、 9.21 及 9.22 段)
問20 :
平台营运者可如何協助客戶就向其所提供有關平台以外的交易的投資建议作出有根据的決定?
答:
平台营运者應在可取得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向每名客戶提供所推介的虚拟资产的最新資料 。 為免生疑問,平台营运者不能單單把這些文件發送給客戶並要求客戶閱讀,或僅向客戶讀出文件內容,這是不足夠的 。
平台营运者應就所推介的虚拟资产為何适合客户,以及该等虚拟资产的性質及風險程度,給予客戶適當的解釋以協助客戶作出有根据的決定 。 除了說明虚拟资产的好處外,平台营运者亦應向客戶提出持平的意見,使客戶同時注意到该虚拟资产的缺點及下跌的風險 。 平台营运者在向客戶解釋虚拟资产时,應採用简單、淺白而客戶又可以容易明白的語言 , 所作出的解释必须不偏不倚及絶无误导成分 。
每名客戶均應獲得充足的時間消化、考慮及評估平台营运者提供的資料及建议,並獲得足夠機会向平台营运者提出疑問 。 在任何情況下,平台营运者均不應以高壓或不公平的手段逼使或誘使任何客戶作出倉卒的投資決定 。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9.21及9.22段)
問21 :
平台营运者應保留甚麼文件,以證明其已就平台以外的交易妥為履行其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议的責任?
答:
平台营运者 应备存纪录,以文件记录 已进行合适性评估。 若平台营运者向客戶作出 招揽或建议行為,他們應以文件記錄投資建议的依據,並應客戶要求向他們提供有關建议依據的副本。
為證明符合监管规定, 平台营运者 在向每名客戶提供相關資料时,應同時以文件載明及記錄所提供的資料,该等資料應包括客戶提出的任何重要疑問以及 平台营运者 的回应 。
平台营运者 可根据其营运模式,选择备存书面纪录或语音纪录,藉此遵守文件纪录规定 。 儘管如此,所有 有关纪录(书面或语音)应保留最少七年 。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9.21及9.22段)
複雜产物
問22 :
平台营运者如向客戶招揽銷售或建议被分類為複雜产物的虚拟资产,是否需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2段下適用於複雜产物的規定?
答:
平台营运者如向客戶招揽銷售或建议虚拟资产,無論有關虚拟资产是否屬於複雜或非複雜产物,一概應遵守《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第 9.20 及 9.21 段,確保有關虚拟资产對该客戶而言是合適的。在此情況下,该平台营运者便無須進一步遵守《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第 9.22 段。 為免生疑问,在履行為客户 提供合理適當建议的責任 时, 平台营运者 應遵守所有適用的监管规定,當中包括本常见问题,以及向客戶提供所有相關的重要資料。
平台营运者如在並無就被分類為複雜产物的虚拟资产交易作出任何招揽或建议的情況下(即有關客戶於非招揽情況下購買该被分類為複雜产物的虚拟资产)執行该項交易,便須遵守《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第 9.22 段。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2段)
問23 :
即使客戶是重複購買同一或類似的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是否仍須就客戶進行的每項交易進行合適性評估?
答:
应注意的是,先前可能是适合的 虚拟资产 ,可能会隨著客戶的個人情況或市況改變而不再適合 。 此外,视乎 被分類為複雜产物的虚拟资产 的風險而定,重覆購買可能会令客戶投資組合的集中程度風險有所增加 。 因此,即使是重覆購買,平台营运者亦有必要確保合適性 。 然而,平台营运者可自由設計其可採取的步驟,從而為重覆購買履行為客戶 提供合理適當建议的責任 (例如,可採取與首次購買不同的步驟),前提是平台营运者經顧及客戶的個人情況後仍可合理地信納重覆購買是适合客户的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2段)
披露
問24 :
平台营运者是否須確保登载於其平台上的所有數據(包括第三方數據,例如由傳媒自動發出的每項資訊速報)是可靠和準確的?
答:
根据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平台营运者在其平台上登载資料及材料时,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確保所有資料是(除其他事項外)準確的,當中將包括在揀選、委任及持續監察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时,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使平台营运者本身能合理地信納由该服務供應商提供的資料是準確及可靠的 。
舉例來說,儘管證監会一般不会要求平台营运者監察每一項資訊速報的準確性,但平台营运者如獲悉任何事件,而當中可能顯示该第三方也許不再具備提供其服務的能力,平台营运者便應考慮是否繼續使用其服務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5段)
問25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要求平台营运者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客戶提供重要資料,使客戶能夠評估其投資的狀况。
平台营运者應提供哪些種類的重要資料?若平台再没有銷售客戶所持有的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在披露该虚拟资产的最新資料方面有何責任?
答:
平台营运者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客戶提供重要資料,當中包括關乎 虚拟资产 的重大变化或重大事件(例如分叉( forking ))的资料 。
一般情況下,平台营运者的有聯繫實體如代平台营运者的客戶持有 虚拟资产 ,平台营运者便應適時地向其客戶發布或促使發布有關虚拟资产的重要資料 。
平台营运者應就其平台所銷售的虚拟资产,在其網站上登载最新的相關資料 。 若平台再没有銷售其客戶所持有的虚拟资产,而平台营运者的有聯繫實體仍代其客戶持有该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便應繼續向客戶發布或促使向客戶發布有關虚拟资产的重要資料 。
(主要参考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27(d) 及 9.28 段)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