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營運者須遵守的通知規定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資料規則》)及/或《打擊洗錢條例》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XVI部之下。
該等通知規定並不只限於關乎在香港的有關活动或平台營運者的資料,亦涵蓋關乎大股東、最終擁有人或董事,以及關乎由那些大股東、最終擁有人或董事擁有或管理的其他法團或業務(就本常见问题而言,稱為“集團機構”)的資料。舉例來說,根據《資料規則》附表1第2部第2段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附表4第4段,就平台營運者而言,“有關資料”“指該法團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是否或曾否符合以下描述的資料......擔任某個成為或曾成為規管機構或刑事調查機構採取紀律行動或進行調查(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對象的法團或業務的大股東或董事,或參與管理上述法團或業務......”。
该等规定内包括一项责任,即假如&濒诲辩耻辞;有关资料&谤诲辩耻辞;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有任何变更,便须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於七个营业日内以书面通知证监会。有关资料包括平台营运者或其集团机构是否成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规管机构或刑事调查机构採取纪律行动或进行调查的对象的详情。
通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证监会持续知悉及信纳无论平台营运者及其代表的情况有任何变更,他们继续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鑑於业务模式不断演变,现时很多公司都以集团及/或跨境形式营运,故我们必须承认平台营运者的情况可能会受到关乎其集团机构的事件所影响。因此,平台营运者应将符合以下描述的事件通知证监会:
- 该事件直接涉及平台营运者或其任何代表,并可能影响平台营运者或其任何代表的适当人选资格;
- 该事件可能会严重影响平台营运者的公司集团的整体营运或稳健性;或
- 该事件由适用於平台营运者的系统及监控措施的重大缺失而引起,即使有关缺失发生在香港以外的其他集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