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有關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特有常见问题
問1 : 债券及上市债务工具是否属於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的范围之内?
問2 : 买卖单据交易(并无在联交所记录)在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下是否须予匯报?
問3 : 在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下,两个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之间為同一名客户进行的股份转移,或股份在由同一名客户於某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持有的两个帐户之间转移,是否须予匯报?
問4 : 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客户為了透过联交所出售股份(须根据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须予匯报)而存入实体证书,或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客户在透过联交所买入股份(已根据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予以匯报)后提取实体证书,匯报有关实体证书的提存是否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予以匯报?
問5 : 若实体证书的存放或提取不涉及任何实益拥有权的转变,是否仍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予以匯报?
問6 : 某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就透過為某客戶(“客戶A”)開立和維持的帳戶發出的交易指令向客戶A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另一方面,同一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以保管人的身分為另一客戶(“客戶B”)行事(即並無向客戶B提供證券經紀服務)。該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是否須根據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匯報其為客戶A或客戶B進行的相關活动?
就客戶B而言 - 否,理由是該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並非以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身分為客戶B行事。
問7 : 在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下,现金要约等公司行动是否须予匯报?
如公司行动不涉及须徵收印花税的交易(例如新股发行、公开招股、供股及私有化等)或為须向联交所匯报的交易(例如由交易所参与者进行的现有股份配售),则该等公司行动不属於场外证券交易。因此,在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下,与此等公司行动有关的股份转移无须予以匯报。&苍产蝉辫;
另一方面,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不论是作為主事人或代理人)进行就现金要约(此乃场外证券交易)而作出的股份转移,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便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就该股份转移予以匯报。在这情况下,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在股份转移日(即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知悉已接纳的要约获得结算当日,而该日亦為在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下须予匯报的股份交易日期)之后的叁个香港交易日内,根据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向证监会匯报。
就以股份作為代价的要约而言,如因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客户接纳要约而将要约股份转离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便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予以匯报。然而,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无须匯报所收到的代价股份,因有关股份可从要约股份的转移(即首要交易)中合理地推算出来。
問8 : 当相关受规管中介人进行相关转移(即就场外证券交易而进行的股份转移)时,便会产生匯报责任。就此而言,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如何判断其是否&濒诲辩耻辞;进行相关转移&谤诲辩耻辞;?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参阅《技术资料文件》(Technical Information Paper,只備有英文版)第11段欄項#15(即“Role of Relevant Regulated Intermediary in the share transfer”)內的描述。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進行相關轉移”時,當中涉及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進行下列其中一項活动:
- 股份被转移至某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
- 股份被转离某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或
- 股份在某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之间转移。
問9 : 是否容许自愿匯报?
問10 :
若某个人客户在某项公司行动中享有权利,但他/她未有根据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就其客户识别信息转移至证监会一事向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提供明示同意,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可否就有关公司行动权利向该个人客户提供服务(而这可能会导致有股份转移至该个人客户於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
此外,该个人客户可否行使相关股份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期权,或在股票期权被行使时获指配行使通知以买入相关股份(例如,该个人客户卖空某隻认沽期权,而该期权其后被行使时)(而这可能会导致有股份转移至该个人客户於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
就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而言,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不論是作為主事人或客戶的代理人)就場外證券交易進行股份轉移或提存實物股票證書時,便須向證監會作出匯報。本會政策的原意是,只要相關活动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須予匯報,《操守準則》第5.7(h)段的规定便应适用。
因此,根據專題J的《常见问题》第7條問題,如某項企業行動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無須予以匯報(例如以股代息、紅股發行、執行供股及申請認購供股項下的額外股份,以及股份拆細),即使個人客戶未有根據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就其客戶識別信息轉移至證監會一事向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提供明示同意,而該客戶在有關企業行動中享有的權利可能會導致有股份轉移至其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帳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不會被禁止為該個人客戶提供企業行動服務。
同样地,在《操守準则》第5.7(肠)段所载的匯报豁免条文适用的情况下,即使个人客户未有根据场外证券交易匯报制度就其客户识别信息转移至证监会一事向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提供明示同意,而行使期权一事可能会导致有股份转移至该个人客户於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亦不会被禁止执行该个人客户為行使相关股份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期权而发出的指示,以及不会被禁止在股票期权被行使时向该个人客户指配行使通知以买入在联交所上市的相关股份。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