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项规定,持牌法团在通知证监会有关其终止与某持牌人士的隶属关係的事宜时,应同时向证监会提供资料,说明该持牌人士("离职僱员")在终止隶属关係之前的六个月内是否曾接受持牌法团的任何调查。如果内部调查是在提交终止隶属关係通知书之后才展开的,持牌法团也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证监会。
問1 : 这项披露规定的内容是甚麼?
問2 :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甚麼?
证监会在考虑某人是否属於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照或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时,须考虑其认為有关的任何事宜。在此过程中,证监会可能考虑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资料。有关离职僱员是否曾接受任何内部调查的资料,对证监会履行其职能而言是有用及相关的资料。
問3 : 哪些行动构成持牌法团进行的"调查"?
證監會明白,持牌法團可能採用不同的詞彙,例如查核、查訊、查詢、檢視、檢查、視察或調查來提述其調查行動。這些調查行動的主要內容可能涵蓋其離職僱員所進行的受規管活动,和涉及該等離職僱員的其他活动、問題、程序或事件。
证监会期望持牌法团主动向证监会披露所有调查行动(不论有关调查行动是以何种方式描述)的资料。以下列表非详尽无遗,旨在列举持牌法团应向证监会披露涉及离职僱员的调查的例子:
- 针对涉嫌违反或已经违反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规例的行為而展开的调查;
- 针对涉嫌违反或已经违反持牌法团内部政策或程序的行為而展开的调查;
- 针对可能关注到该离职僱员是否适当人选的失当行為而展开的调查;
- 針對任何可能對市场或客戶產生不利影響的事件而展開的調查;及
- 针对可能涉及欺诈、不诚实和不当行為的任何事件而展开的调查。
問4 : 细节究竟需要披露至哪个程度,才能符合这项披露规定的要求?
持牌法团应向证监会披露在合法情况下可披露的资料,以便证监会透彻了解调查的主要内容。一般而言,披露应包括对调查事件的清楚描述,并包括(但不限於):
- 事件的性质及背景;
- 事件发生的日期;
- 事件的持续时间;
- 离职僱员在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 對市场和客戶造成的(潛在)影響,及對其影響的重大程度的評估;
- 调查现况;及
- 调查结果及结论理据(如调查已完成)。
問5 : 如果持牌法团已完成调查,且调查结论并没有对其离职僱员的负面发现,持牌法团是否仍需要就这项调查通知证监会?
需要。然而,在此情況下,持牌法團只須就事件的性質提供简短描述,及就結論理據作出解說。
問6 : 如果持牌法团在离职僱员离职后对其展开调查,是否需要向证监会披露?
需要。若持牌法团对其离职僱员展开调查,不论其已停止隶属於或已离开持牌法团多久,该持牌法团都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证监会披露该项调查。
問7 : 如果持牌法团先前向证监会披露的调查有新发展,持牌法团是否需要向证监会匯报最新情况?
需要。如果先前向证监会披露的调查有新发展(例如有关调查的新资料或调查结果及结论理据的最新情况),不论这项调查在之前是否已经完结,持牌法团均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证监会提供有关资料。
問8 : 证监会是否会把根据这项披露规定所取得的资料披露予离职僱员或其未来僱主?
证监会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条所规限,须将在执行规管职能时所得的任何资料保密。证监会会把根据这项披露规定所取得的任何资料保密处理。除非法律许可,否则证监会不会把在执行规管职能过程中所取得的资料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包括该名离职僱员及其未来僱主。
問9 : 註册机构是否须遵守这项披露规定?
是。然而,註冊機構只有在通知證監會某人不再是其主管人員時,才須遵守這項披露規定。註冊機構亦應遵守上述常见问题內的規定(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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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