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 :
就《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1第 2.2.1(a) 段而言,是否须在紧接申请日期前持续取得五年机构融资经验?
問2 : 如果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已就第 6 類受規管活动獲發牌或註冊至少五年,那麼他们是否会被视為拥有第 2.2.1(a) 段所规定的足够机构融资经验?
問3 : 海外经验是否计入《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第2.2.1(a)段的所需经验?
問4 :
對於持有第 6 類受規管活动牌照或註冊,並可以“非獨立行事身分"就《收購及回購守则》相關的事宜提供意見的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他們是否需要通過證券及投資學會5資格考試卷十七(即《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第 3.1 段下的新考試)?
問5 : 就《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第 2.2.3 段而言,如果交易在所需的要约文件或通告发出后失去时效,是否会被视為已完成的交易?
問6 : 就《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第 3.1 和 3.3 段,已完成的收購及回購守则交易如在超过 2022 年 1 月 1 日(即《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的生效日期)三年前已開展,是否會被视為合资格的交易?
問7 : 如果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已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參與收購及回購守则交易,那麼就《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第 3.1 段的考试规定而言,首次從事该等工作的日期是哪一天?
1“《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指引》”指《適用於進行受〈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则〉規管的事宜有關的活动的法團及個人的額外勝任能力規定》,该指引載於《勝任能力的指引》附錄叠。
2 “《收購及回購守则》”指《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则》。
3 “收購及回購守则交易”指《收購及回購守则》範疇內的交易。
4 “非獨立行事身分”指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受發牌條件約束,使其在以顧問身分就《收購及回購守则》範疇內的事宜或交易向客戶提供意見時,必須與该客戶的另一名不受同一條件約束的顧問共同行事。
5&苍产蝉辫;&濒诲辩耻辞;证券及投资学会"指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6 “交易小組”指由收購及回購守则顧問分配以便就收購及回購守则交易提供意見的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