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独立信託帐户的目的,是在持牌法团一旦无偿债能力时利便客户识别本身在帐户内的款项。因此,若允许持牌法团将一笔缓衝款项(属该持牌法团本身的资金)存入指定信託帐户并与客户款项匯集起来,便会有违以上目的。根据该规则第10条的规定,持牌法团如察觉它在独立帐户内持有并非客户款项的款额,便须在1个营业日内从该帐户发放该款额。
无论如何,若持牌法团希望按时完成其代客户进行的交易的结算程序,但客户帐户因其他交易出现交收错误以致缺乏充足的现款,则有关持牌法团可考虑从其公司帐户中提取款项(或允许他人从中提取款项),以作為后备措施,只要适用於有关中介人的其他法例、规例或合约义务并不禁止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