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問1 : 参与机构与其合作的伙伴券商是否须属同一集团?
問2 : 参与机构可否就南向通及北向通分别与不同的伙伴券商合作?&苍产蝉辫;
問3 : 参与机构可如何表述与伙伴券商的合作安排?
就跨境理财通而言,参与机构可按以下方式表述與其伙伴券商的合作安排:
於其网站及宣传资料以事实陈述方式披露其伙伴券商的名称及基本联络资料(例如一般查询或热线电话号码、分行地址、网址等);及
於其网站及宣传资料在提及「伙伴券商」时放置有关其合作的伙伴券商网站的网址或超连结(如宣传资料透过媒体提供,只可放置有关其合作的伙伴券商的网址(不带有超连结)),并清楚表示参与机构就南向通及/或北向通与该伙伴券商合作。
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應留意有關北向通服務的事實表述不會引致伙伴券商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4 及 115 條有關對經營受規管活动的業務的限制。
問4 : 参与机构可否按現行機制短期委任伙伴券商員工,讓其在香港進行有關跨境理财通的工作?
南向通
問5 : 参与机构可以採取甚么措施,确认投资者未在其他参与机构办理南向通业务?
問6 : 参与机构可否经由伙伴券商完成有关开立南向通投资专户的披露及风险状况评估?
具體而言,南向通投資專戶的客戶關係是在於参与机构與客戶之間,因此有關南向通投資專戶的披露,包括香港證監會《操守準則》第6.1段和第6.2段提及的風險披露聲明的責任在於参与机构。根據香港證監會《操守準則》第6.1段,如果開戶過程並非親身(包括以見證開戶方式)進行,則有關的說明函件應具體地引導客戶注意適用的風險披露聲明,並要求客戶作出確認。在這情況下,“職員聲明”部分可以毋須簽署。就南向通投資專戶的設立,伙伴券商在客戶方面的工作應僅限於一般行政工作,例如在見證開戶方面,核實客戶身分、驗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見證客戶協議的簽立,或提供有關跨境理财通計劃的一般資料。
問7 : 参与机构在南向通下銷售投資产物需要注意什麽?
参与机构须遵守操守相关的要求(包括香港证监会《操守準则》及《网上平台指引》),以及相关法规,并留意以下事项:
- 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選擇提供什麽投資产物;
- 提供途徑讓客戶取得最新的产物銷售文件和資訊;
-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向客户儘快提供有关的重要资料,以协助客户评定其投资状况;
- 分销债券时,遵从适用的限制(例如非零售债券按《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就招股章程相关法例的豁免销售(如适用);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叁十七章上市的债券以专业投资者为销售对象);及
- 就客户查询及投诉提供参与机构的联络资料,并及时和恰当处理客户投诉。
問8 : 南向通下,参与机构可进行哪些具体的宣传及销售工作?&苍产蝉辫;
参与机构可参阅南向通通函内宣传及销售的相关细则。
参与机构不可以:主动向内地公衆積極推廣参与机构提供的南向通服務或促使其開立南向通賬戶(例如,在其社交媒體主动向内地公衆提供開立南向通投資專戶表格的超連結),或主动提供南向通投資产物清單或個別南向通投資产物資料;及
在内地向投資者表示参与机构會就内地投資者開立南向通投資專戶提供贈品及/或優惠或提供相關贈品及/或優惠,以促使其開立跨境理财通賬戶或購買投資产物。
問9 : 南向通下,伙伴券商可进行哪些具体的宣传工作?&苍产蝉辫;
在進行宣傳工作時,伙伴券商應遵守内地監管機構所訂立相關指引和細則。
一般而言,伙伴券商可以:&苍产蝉辫;
在内地向公衆(包括非南向通客戶)展示和提供︰
(i) 有關跨境理财通計劃的一般資料,包括合資格投資产物範圍及類別、額度、資金匯劃安排、投資者保障等;及
(ii) 伙伴券商所提供南向通服務的事實表述,包括南向通服務的操作安排、開立南向通匯款專戶的具體安排、該伙伴券商的聯絡方法(伙伴券商的名稱及基本聯絡資料(例如一般查詢或熱線電話號碼、分行地址、網址等)),以及該伙伴券商和参与机构的合作安排(包括参与机构的名稱及基本聯絡資料(例如一般查詢或熱線電話號碼、分行地址、網址等));
應已開立南向通賬戶的内地投資者的要求,提供参与机构的南向通投資产物清單;
在内地爲内地公衆舉辦介绍會和研討會,介紹上述(a)分段提及的內容,以及宏觀經濟、市场環境、行業板塊、一般財務資訊等;及
於其網站提供超連結或於其他媒體提供参与机构網址(不帶有超連結)供已於相關参与机构開立投資專戶的内地客戶經登入程序進入参与机构的網頁獲取個別投資产物的進一步資料。超連結應直接連接到参与机构的公開網站。當該内地客戶點擊伙伴券商提供的超連結後,應顯示一個清晰的信息提醒内地客戶,他們將被轉移到一個非由該伙伴券商營運的網站。
惟伙伴券商須留意所提供有關南向通服務的內容應爲事實及持平的陳述,不應(i)涉及招攬或建議;(ii)構成向内地公衆發出關於個別投資产物的邀請;或(iii)構成参与机构向内地公衆積極推廣其跨境理财通服務。
伙伴券商不可以:
誘導内地公衆與参与机构開立南向通投資專戶,或透過任何媒體誘導内地公衆經超連結或網址瀏覽参与机构提供的投資服務和产物;
推銷或銷售南向通投資产物或向内地公衆展示或提供未獲相關内地監管機構認可的個別投資产物資料;或
作爲或表示作爲参与机构在内地的代表或代理。
問10 : 参与机构可怎樣具體披露其南向通服務的投資产物範圍、類別及产物清單?
参与机构可於其網站提供篩選功能,讓内地公衆可自主識別参与机构提供的南向通合資格投資产物,也可應個別内地投資者的要求提供产物清單的紙本和/或電子單張。基本原则是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不應於其網站或通過其他方式向内地公衆主动展示或主动提供南向通合資格投資产物清單;
参与机构可在香港向公衆主动展示及提供按所提供的南向通服務概括地描述各南向通合資格投資产物類別下所提供的产物數目、性質、特性、風險、收費及回報範圍等。
以基金爲例,参与机构可披露:
(i) 参与机构提供的南向通合資格基金的數目;
(ii) 参与机构提供的南向通合資格基金的仔細分類及每個子類別下的基金數目(如投資種類 (股票基金(例如: 其股票市场的類別)、債券基金(例如: 其債券的投資級別)、混合基金)、投資的地區、参与机构給予的風險評級等);
(iii) 基金的一般风险;
(iv) 基金的收费范围;及
(v) 基金回报率的统计数字(如基金过去的平均回报率、回报率中位数等)。
涉及個別产物資料的情況應遵照上述(a)分段的要求。
北向通
問11 : 参与机构可以採取甚麽措施,確認投資者未在其他合資格内地券商辦理北向通業務?
問12 : 北向通下,参与机构可進行哪些具體的宣傳工作?
一般而言,参与机构可以:
在香港向公众(包括非北向通客户)透过以下方式:&苍产蝉辫;
- 在各种香港媒体(包括报章、杂誌、电视及电台等);&苍产蝉辫;
- 在其营业地点;&苍产蝉辫;
- 在其网站和社交媒体账户;及&苍产蝉辫;
- 透過各種通讯渠道(包括寄出群發電郵或短訊或致電等)向該参与机构的客戶(包括非北向通客戶),
展示和提供︰
(i) 有關跨境理财通計劃的一般資料(包括合資格投資产物範圍及類別、額度、資金匯劃安排、投資者保障等);及
(ii) 参与机构参与机构所提供的北向通服務的事實表述(包括北向通服務的操作安排、開立北向通匯款專戶的具體安排、該参与机构的聯絡方法(包括参与机构的名稱及基本聯絡資料(例如一般查詢或熱線電話號碼、分行地址、網址等)),以及按本《常见问题》第3條表述伙伴券商和参与机构的合作安排);
在香港爲香港公衆舉辦介绍會及研討會,介紹上述(a)分段提及的內容,以及宏觀經濟、市场環境、行業板塊、界別趨勢、一般財務資訊等;
於其網站提供超連結或於其他媒體提供伙伴券商網址(不帶有超連結)供已於相關伙伴券商開立投資專戶的香港客戶經登入程序進入伙伴券商的網頁獲取個別投資产物的進一步資料。超連結應直接連接到伙伴券商的公開網站。参与机构亦應於其網站顯示一個清晰的信息提醒香港客戶,伙伴券商提供的投資产物未獲香港證監會認可及相關要約文件未經香港證監會審閱,投資者應就有關要約審慎行事。當該香港客戶點擊参与机构提供的超連結後,應顯示一個清晰的信息提醒香港客戶,他們將被轉移到一個非由該参与机构營運的網站;及
向北向通客戶提供贈品(包括專爲跨境理财通服務而設的贈品)。参与机构亦可提供其他優惠(包括專爲跨境理财通服務而設的優惠),例如交易/匯款費用、其他費用或收費的折扣/豁免/回贈、優惠的匯率等。
参与机构可以在公開宣傳材料中,表示参与机构會就北向通投資者開立匯款專戶提供贈品及/或優惠(惟投資者需向相關参与机构查詢有關贈品及/或優惠的詳情)。應個別投資者要求,参与机构可介紹匯款專戶開立的贈品及/或優惠的詳情。
惟参与机构須留意所提供有關北向通服務的內容應爲事實及持平的陳述,不應(i)涉及招攬或建議;(ii)構成向香港公衆發出關於個別投資产物的邀請;或(iii)構成伙伴券商向香港公衆積極推廣其跨境理财通服務。
参与机构不可以:&苍产蝉辫;
推銷或銷售北向通投資产物或向香港公衆展示或提供未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個別投資产物資料; 或
作为或表示作为伙伴券商在香港的代表或代理。
問13 : 北向通下,伙伴券商可进行哪些具体的宣传及销售工作?
在進行宣傳及銷售工作時,伙伴券商應遵守内地監管機構所訂立相關指引和細則。
一般而言,伙伴券商可以:
对未开立北向通投资专户及/或匯款专户的香港公众的宣传
在内地(包括營業場所或通過電話、視像會議、線上平台及媒體等適當途徑)展示和提供︰
(i) 有關跨境理财通計劃的一般資料(包括合資格投資产物範圍及類別、額度、資金匯劃安排、投資者保障等);
(ii) 伙伴券商有提供北向通服務的事實表述(包括北向通服務的操作安排、開立北向通投資專戶的具體安排、伙伴券商提供的投資产物類別和相關服務、伙伴券商的聯絡方法,以及参与机构和伙伴券商的合作安排);及
(iii) 有關北向通投資产物範圍及類別的概括性表述,例如产物數目(包括仔細分類數目,例如以市场或行業劃分的基金數目)、性質、風險、特性、收費及回報範圍等。
在其網站、手機平台及其它電子渠道提供篩選功能,讓香港公衆可自主識別伙伴券商提供的北向通合資格投資产物。
應個別香港投資者的要求,透過電話、視像會議、網上平台及媒體等適當途徑提供北向通下的服務和個別投資产物事實性資料(包括投資产物清單、個別投資产物銷售文件/产物說明書、产物資料概要),及回應關於伙伴券商北向通下提供的投資服務及個別投資产物的查詢(例如解釋說明個別投資产物或某一類型产物特性(例如底層資產、過往投資表現)及風險)。
提供宏觀經濟、市场環境、行業板塊、一般財務資訊等,和有關跨境理财通計劃的一般資料,亦可派員出席(或邀請與其合作的基金公司共同出席)由参与机构在香港爲香港公衆舉辦的介绍會及研討會,講解這段和上述(a)分段的資料。
在公開宣傳材料中,表示伙伴券商會向香港投資者就開立投資專戶提供優惠,但不能主动介紹優惠的具體內容,應香港投資者要求方可提供。
伙伴券商不可以主动向香港公衆積極推廣該券商提供的北向通服務或促使其開立北向通投資專戶(例如:在其社交媒體主动向香港公衆提供開立北向通投資專戶表格的連結),或提供北向通投資产物清單或個別投資产物資料。
对已开立北向通账户(包括投资专户及匯款专户)的客户的销售行为一般而言,香港客戶經登入程序進入伙伴券商的網站或手機平台,可進一步瀏覽北向通投資产物資料,及進行買賣合資格投資产物或匯款兌換等指示。伙伴券商應遵守内地相關監管機構的指引爲客戶進行交易,包括進行銷售管理。
應個別客戶要求提供北向通投資产物清單及個別产物資料,及回應客戶對個別投資产物的查詢。
應個別客戶要求並考慮其個人情況後,篩選投資产物並介紹及舉例說明該等产物的相關情況 (例如:产物的主要特點及風險、投資目標及策略等)。
向客戶提供該券商的研究報告作參考,但內容不應涉及個別投資产物。
售后跟进主动聯絡客戶,提供其投資組合的最新情況,也可以提供宏觀經濟、市场和行業情況等資訊,或一般性的財務和投資資料和概念。除上述(i)分段另有規定外,伙伴券商應設立機制確保其與客戶互動溝通過程中不應涉及招攬或建議;不應構成向香港公衆發出關於個別投資产物的邀請;或不應構成伙伴券商向香港公衆積極推廣其跨境理财通服務。
可參照上述(h)和(i)分段的要求,回應客戶對於個別投資产物的查詢。
身處内地的香港投資者的銷售行爲對身處内地的香港投資者,伙伴券商應根據内地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指引提供服務,及遵守本文件各項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合資格投資产物及額度規定。
惟伙伴券商须留意所提供有关北向通服务的内容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
就上述(a) – (h)分段所提供的資料不應(i)涉及招攬或建議;(ii)構成向香港公衆發出關於個別投資产物的邀請;或(iii)構成伙伴券商/伙伴券商的伙伴機構向香港公衆積極推廣其跨境理财通服務。
就上述(d)分段所提及伙伴券商派員出席由参与机构在香港爲香港公衆舉辦的介绍會和研討會,該伙伴券商不應(i)向香港公衆推廣該券商的北向通服務;(ii)推廣或經營《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动,或涉及個別投資产物或個別客戶狀況;或(iii)向香港公衆推廣該券商提供的證券服務。
問14 : 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可怎樣具體披露其北向通服務的投資产物範圍、類別及产物清單?
伙伴券商可於其網站提供篩選功能,讓香港公衆可自主識別伙伴券商提供的北向通合資格投資产物,和/或應個別香港投資者的要求提供产物清單的紙本或電子單張。基本原则是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不應於其網站或通過其他方式向香港公衆主动展示或主动提供北向通合資格投資产物清單。
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亦應確保香港投資者不能直接透過伙伴券商的網上平台購買北向通投資产物,除非該香港投資者主动採取多個步驟,包括辦理所需開戶手續,並成爲伙伴券商的客戶;
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可分別在香港及内地向公衆主动展示及提供按伙伴券商所提供的北向通服務概括地描述各北向通合資格投資产物類別下所提供的产物數目、性質、特性、風險、收費及回報範圍等。
以基金爲例,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可披露:
(i) 伙伴券商提供的北向通合资格基金的数目;&苍产蝉辫;
(ii) 伙伴券商提供的北向通合資格基金的仔細分類及每個子類別下的基金數目(如投資種類 (股票基金(例如: 其股票市场的類別)、債券基金(例如: 其債券的投資級別)、混合基金)、投資的地區、伙伴券商給予的風險評級等);
(iii) 基金的一般风险;
(iv) 基金的收费范围;及
(v) 基金回报率的统计数字(如基金过去的平均回报率、回报率中位数等)。
涉及個別投資产物資料的情況應遵照上述(a)分段的要求。
一般而言,鑒於個別投資产物並沒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得認可,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不應主动向香港公衆披露個別投資产物名稱及資料。如香港公衆向参与机构作出有關個別投資产物的查詢,参与机构應轉介該查詢至伙伴券商處理。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