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然而,中介人应小心确保在派发过程中,除非接收人首先要求取得更多有关资料,否则中介人的职员或代理人不应与接收人就材料的内容进行互动式对话。
問1 : 有关规定是否禁止向公眾人士派发广告宣传资料?
問2 : 是否不得舉辦供公眾人士參與的产物或服務推介活动(例如研討會及講座)?
不是,這些活动並沒有被禁止。不過,只有在參加者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均可),中介人才應作出跟進。如果參加者僅留下名片或聯絡辦法資料,這並不構成為參加者邀請中介人對他作出造訪或銷售其产物或服務的明示邀請。
為免生疑問,中介人當然亦可以繼續邀請過往的參加者出席其他活动。
問3 : 中介人可否向公眾人士提供财务策划服务而不会违反有关的禁止规定?
可以。但除非客戶特別提出要求,否則中介人不得利用這些機會向他們銷售产物或服務。
問4 : 我是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及期货合约交易的中介人。如果我向只开立了证券帐户(或期货合约帐户)的客户提出有关出售期货合约(或证券)的要约,会否违反有关的禁止规定?
不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的規定,如果有關的“原有客戶”在過去3年內,已和中介人訂立客戶合約或獲中介人提供服務,而當中涉及的合約或服務構成受規管活动的話,中介人便可進行交叉銷售。
然而,我們在此提醒註冊機構,除非獲它們提供槓桿式外匯交易服務或證券保證金融資服務的客戶,就它們獲註冊進行的受規管活动(第3類及第8類除外)而言亦屬於“原有客戶”,否則註冊機構不得向該等客戶交叉銷售證券或期貨产物。
問5 : 中介人可否推銷與投資有關的保險产物或強積金計劃?
可以。但中介人不得就相關證券進行任何討論(但傳遞若干事實資料,包括产物的組合結構(例如股本與債券的比例及不同地區的市场的分配比例等)則不在此限)。
最後更新日期: 2003年7月28日